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参加医疗保险后医疗待遇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6〕1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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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解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的医疗待遇,经认真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现就市级及市级以上单位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医疗待遇问题通知如下:
一、范围
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市级及市级以上单位中,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工人(以下简称“建工”人员)。
二、参保
市级及市级以上单位的“建工”人员都应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
三、医疗待遇
(一)符合《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和《重庆市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按以下规定标准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