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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办法【全文废止】

无锡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办法【全文废止】
2015-09-02 锡经信规发〔2015〕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公布无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决定的通知》 ( 锡工信规发〔2021〕1号规定,全文废止

无锡市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产品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我市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根据《无锡市促进中小企业转型发展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以国家工信部等四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为划分依据。

本办法所指的“专精特新”产品为工业产品,包括技术或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专精特新”具体涵义如下:

(一)“专”是指专业化生产或服务。即企业专注核心业务,提高专业化生产、服务和协作配套的能力,为大企业、大项目和产业链提供配套产品或配套服务。

(二)“精”是指精益化生产、精细化管理和精致化服务。即企业采用先进适用技术或工艺,按照精益生产的理念,建立精细高效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以品质精良的产品和服务在细分市场中占据优势。

(三)“特”是指具有地方或企业特色的产品。即企业采用独特的工艺、技术、配方或特色资源,研制生产具有地域特点或具有特殊功能的产品,在商标和品牌等方面形成特色优势。

(四)“新”是指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和服务。即企业依靠自主创新、科技成果转化、联合创新等方式研制生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品。

第四条  无锡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负责无锡市“专精特新”产品的认定和管理。

各市(县)、区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做好“专精特新”产品的推荐工作。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以申请“专精特新”产品认定:

(一)注册并经营两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生产经营状况良好,近两年无亏损。

(二)产品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主业明晰,对产业发展有一定的带动作用,主导产品在细分市场占有率达到国内前五名或省内前三名,主导产品营业收入占本企业营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