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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餐饮业、娱乐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建筑业、餐饮业、娱乐业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大国税函〔2009〕2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8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全文废止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9-02-02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了规范和统一建筑业、餐饮业、娱乐业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主管税务机关可依据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 大国税发〔2009〕20号),对建筑业、餐饮业、娱乐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原则上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方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各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应按《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 ( 大国税发〔2009〕2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对利润水平较高的纳税人(年应纳税所得额在30万元以上的),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度调高核定应税所得率,但不得高于20%。

三、各建筑业、餐饮业、娱乐业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未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