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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浙劳社老〔200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废止失效和决定修改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浙人社发〔2024〕43号规定,将第八部分“外省农民工因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或在职职工因出国出境定居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后,没有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经本人申请,其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不享受一年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对统一制度前的缴费年限,按缴费每满1年,发给2个月的1997年底前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删去。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

省政府《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 ( 浙政发〔2006〕48号和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 ( 浙劳社老〔2006〕142号下发后,各地在贯彻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新人”或是“中人”的界定以首次参保缴费时间为准,首次参保缴费时间在1998年1月1日以后,退休条件和待遇按“新人”规定执行。

二、参保人员在当地建立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以前中断工作的年限不设零指数,在计算过渡性养老金时,对1997年底以前的中断年限不设零指数。

三、原国有、集体企业职工,因单位改制、破产等原因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未间断养老保险关系,并继续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如达到法定正常退休年龄前,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等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按规定办理提前退休或退职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金计发按浙政发〔2006〕48号浙劳社老〔2006〕1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