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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执行期限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执行期限的通知
厦税函〔2021〕70号
发文日期:2021-05-18 来源:厦门税务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各区税务局、市局各派出机构,局内各单位: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应对疫情部分税费优惠政策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7号)等文件规定,现对《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全力支持抗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工作若干措施的通知》 ( 厦税发〔2020〕7号中部分税费优惠政策执行期限明确如下:

  一、以下条款执行期限已到期、不再执行

  (一)“(三)支持扩大产能”条款中“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内容;“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内容。

  (二)“(四)支持物资供应”条款中“对运输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以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