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南府办〔2011〕18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7年12月29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有效的2017年6月30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南府规〔2017〕43号)规定,继续有效。有效期1年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管委会,市级各双管单位,市直各事业、企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南宁市加快旅游业发展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加快把南宁市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根据《中共南宁市委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南宁市旅游业发展的决定》(南发〔2010〕37号)精神、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南宁市旅游业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旅游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的生产用地属于工业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最高期限为50年,可依法转让,期满后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条 在投资和绿化工作到位的条件下,对以出让方式取得旅游景区及附近荒山荒地使用权并用于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或旅游资源开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期限为40年,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第四条 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达到用地合同约定的投资金额并符合生态建设条件的,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抵押;土地使用权期满后,可以申请续期。
第五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当地资源优势发展特色旅游业或者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与其他单位、个人共同设立旅游企业,其旅游基础设施使用集体建设用地的,可依法按集体建设用地办理审批手续。
第六条 重大旅游项目用地确需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依法依规进行调整。对于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及商品住宅等属于经营性用地的,须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一次性缴纳土地出让价款有困难的,可以分期付款,首付不低于出让价款50%缴纳,余款一年内缴清。
第七条 旅游景区以外的旅游公共厕所、游客休憩站点等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按划拨方式供地。植物观赏园、农业观光园、森林公园、绿地水体等项目用地,未改变原农用地用途和功能的,可以不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
第八条 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和抵押;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租金可以按年度缴纳。
第九条 在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明确的前提下,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包人利用非耕农用地、林权、集体土地承包权,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以投资入股、租赁方式与开发商合作开发旅游项目。
第十条 规范发展大型主题公园,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不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的前提下,加强引导,合理布局。对使用荒山、荒坡、滩涂、
废弃矿山、石漠化土地发展旅游业的,优先安排用地指标。鼓励企事业单位利用存量房地产资源发展旅游业。
第十一条 旅游企业为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符合《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规定的,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当期损益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允许再按其当年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成无形资产的,按照该无形资产成本的150%在税前摊销。
第十二条 对旅游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第十三条 鼓励旅游企业使用节能环保新设备、新工艺,对购置并实际使用符合所得税优惠目录的环保、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企业,允许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从企业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第十四条 对博物馆、纪念馆、文化馆、文物保护单位管理机构、美术馆、展览馆、书画院、图书馆举办文化活动的门票收入,宗教场所举办文化、宗教活动的门票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十五条 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依其关系社会文化和国际国内旅游的重要程度,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广西壮族自治区游览参观点价格管理目录》为依据。不列入目录的游览参观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管理,由企业自主定价。
对现役军人、老年人、残疾人等公民及旅游团队可以实行优惠票价。
第十六条 旅游饭店执行与一般工业企业同等的用电、用气、用水价格。对景区绿化实行与农业用水、用电同等价格。
第十七条 市政府确定的重大旅游项目,采取一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