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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副厅级机构工作人员高定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直副厅级机构工作人员高定工资有关问题的通知
浙人社发〔2009〕20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本轮省政府机构改革方案,新成立了一些部门管理的副厅级直属机构,同时对一些副厅级机构的规格和管理方式进行了调整。经商省委组织部,现就省级副厅级机关(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高定工资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管理副厅级直属机构和经省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副厅级事业单位,其局长(主任)、副局长(副主任)分别按正厅级机构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确定级别的基础上高定一个级别,级别工资就近就高靠入相应的工资标准。

  二、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部门内设副厅级机构,其正职不实行高定级别的政策;对其中设处的副厅级内设机构副职实行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