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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扬州市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5-01-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扬州市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扬州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扬办〔2021〕6号)、《关于印发<加快建设国际文化旅游名城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扬发〔2024〕32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扬州市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文化旅游发展、文化文物事业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保障重点、绩效优先”的原则。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共同管理,各区(功能区)财政和文旅部门密切配合,协同做好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一)市财政局职责: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对市文旅局拟定的资金分配方案提出意见建议;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工作;配合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收回市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等。

(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职责:配合市财政局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制定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审、监督检查和验收;提出专项资金分配使用建议;具体实施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收回市直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等。

(三)各区(功能区)财政部门职责:按规定及时拨付资金;组织指导同级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对专项资金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配合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等。

(四)各区(功能区)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职责:组织项目申报;组织有关项目的实施;监督管理本级年度项目执行和实施完成情况;按规定实施项目绩效管理工作;负责收回本级项目承担单位未按规定使用和闲置沉淀的专项资金等。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职责:

(一)资金使用单位是项目实施和资金管理的责任主体。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开展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实施,对申报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监管。

(三)按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负责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绩效自评。

(四)主动接受和配合财政、文化和旅游主管部门对项目的决算、绩效管理、财会监督等工作。

(五)对项目实施质量负责。

(六)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落实信用承诺。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

第六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文化旅游发展、文化文物事业,使用范围主要包括:

(一)文化和旅游活动。市级文旅部门组织、承办、参加的文化和旅游活动。

(二)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完善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体系,提升文化场馆等公共服务能力,推进文化和旅游公共服务品牌建设、公共文化服务数字化建设,提供公共文化服务、产品等;编制文化和旅游相关规划;推进文化和旅游标准化建设、书香扬州建设和应急广播体系建设;提升文旅市场服务质量和能力,加强文旅市场安全生产监管等。

(三)文化和旅游资源开发、宣传推广和品牌打造。文化和旅游资源的普查、挖掘、保护和利用;通过宣传推广、广告投放等活动开拓境内外文化和旅游市场;打造文化和旅游品牌;支持乡村旅游发展等。

(四)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支持文化旅游产业和文旅消费园区(基地)、街区、消费集聚区建设,培育骨干文化旅游企业;促进文化旅游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打造特色文化旅游创意产品;推进文化旅游业转型升级,支持文旅新业态、新场景、新模式发展。

(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传承利用、展览展示、市级代表性传承人补助、非遗人才培养等。

(六)文物保护和利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考古和大遗址保护、博物馆陈列展示及可移动文物保护、革命文物保护、文物安全防护、文物普查、文物有效利用等。

(七)其他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文化旅游发展和文物保护利用重点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支出,不得用于编制内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支出,不得安排业务工作经费,不得用于偿还债务和基础设施建设,不得用于国家规定禁止列支的其他支出。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采取项目法分配。由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通过申报评审、政府采购等方式确定项目承接主体。

第九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国家、省、市各项政策要求及年度工作重点,结合年度预算安排情况,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并将通过评审的拟扶持项目信息向社会公开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条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根据项目申报评审结果,提出专项资金分配建议。市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分配建议进行审核,按程序报批后会同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下达专项资金。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得变更项目内容和资金用途,确需变更的,需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