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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级养老服务事业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扬州市级养老服务事业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扬财规〔201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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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各功能区财政、民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市级养老服务事业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支持引导我市养老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市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 ( 扬府发〔2015〕208号江苏省省级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 苏财社〔2017〕40号)等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扬州市级养老服务事业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2019年11月27日

扬州市级养老服务事业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养老服务事业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养老服务事业费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安排,主要支持市区建设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融合发展的养老服务体系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要符合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方向和目标,统筹考虑各地老年人口因素、财力状况、服务绩效等情况,建立基本补助和绩效考核奖励机制,不断增强专项资金支持和引导全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作用。



第二章  使用管理



第四条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养老服务体系发展的目标任务,市财政局、民政局、卫生健康委(简称卫健委、下同)共同研究确定专项资金适用范围和补助地区及金额,具体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执行。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主要为: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居家养老设施建设和运营、养老机构床位建设和运营、养老护理员岗位津贴和入职奖励、养老服务信息平台建设维护及运营、符合条件的高龄老人生日慰问、老年人意外伤害保险、老年活动和老年教育等老年人精神关爱活动、老年健康管理以及医养融合工作的开展、对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实施第三方监管和评估等。

第六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民政局、卫健委共同管理。市民政局、市卫健委负责采集基础数据、编制测算分配方案、以及资金项目审核使用等,市财政局会同市民政局、市卫健委确定专项资金分配使用方案、下发资金分配文件。

第七条  转移支付各区的专项资金包括基本补助资金和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其中基本补助资金占70%,绩效考核奖励资金占30%。

基本补助资金采取因素法分配,依据各地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失能老年人口数(或8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工作目标任务、以及地方财力状况等因素进行测算分配。各地老年人口数采用户籍人口数,以市公安局统计数据为准。

绩效考核奖励资金重点对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真抓实干成效明显的地区给予倾斜支持,主要依据各地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及政策指标完成情况、市定养老服务改革试点任务推进情况、重点养老项目提供服务情况、地方财政投入和资金监管情况等方面绩效情况进行测算。

第八条  各区(含功能区,下同)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会同同级民政部门、卫健部门,根据相关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统筹确定专项资金的年度使用计划和支持范围,及时拨付下达,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九条  由各区承担工作并组织实施的项目:

(一)年初,市民政局、卫健委根据省市任务要求和专项资金预算批复,将本年度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目标任务分配给各区,同时分配市级专项资金,采取“当年预拨,次年考核结算”的方式拨付。

(二)各区民政部门、卫健部门组织编制具体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计划,细化资金支出明细预算。

(三)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年度项目计划提交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申请方案,主要包括项目介绍、项目概算、实施情况及申请使用资金计划等,并附项目具体实施效果有关证明材料等。

(四)各区民政部门、卫健部门审核项目方案,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备案,同时对项目实施进行督促指导、检查验收。

(五)次年初,区级民政、卫健、财政部门向市民政局、卫健委、财政局报送自查评估报告,市民政局、卫健委会同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实地抽查复核,并根据复核结果结算资金。

第十条  由市民政局、卫健委承担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的项目:

(一)市民政局、卫健委根据批准的资金预算和工作任务,制订具体的资金项目使用计划。

(二)市民政局、卫健委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情况,向市财政局提出资金拨付申请,市财政局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