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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海宁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政办发〔2017〕16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19〕4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海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海政发〔2021〕54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海宁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6日    



海宁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实施办法



  为进一步明确本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各环节工作要求和监管职责,确保自持商品房屋足额建设,按期开竣工和交付,并严格用于公开对外租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 ( 国办发〔2016〕3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住房租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在土地出让时,根据出让要求或通过竞投自持比例确定的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市住建局会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监督全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工作。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在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约定,并在不动产登记过程中进行限制;市住建局负责对全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三、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及其配套设施应与所在地块商品房屋同步设计,并按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开工和交付。分期开发的项目,首期开发中须落实不低于竞投比例的自持商品房屋,并确保自持商品房屋和相应的配套基础设施、公建设施同步开工、同步交付。

  四、企业应根据市场情况合理确定自持商品房屋的户型、面积、套数、位置、住宅与非住宅比例等,在方案评审时住建部门应提出相应意见。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原则上应相对集中,按幢布局。

  五、住建部门办理商品房项目的预售许可或销售备案,应结合土地出让合同约定、项目设计文件要求,审查自持商品房屋的户型、面积、套数、位置、住宅与非住宅比例等,并确认项目自持商品房屋足额建设,且建设进度不滞后于所在出让地块其他商品房屋。

  六、企业自持商品房屋作为单一产权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不得分割登记,并在不动产登记证书中注记“不得分割、销售、转让”,企业持有年限与土地出让年限一致。

  七、企业自持商品房屋应全部用于公开对外租赁,对外出租单次租期不得超过10年。

  八、企业破产清算,其自持商品房屋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企业进行合并重组或股权转让涉及自持商品房屋产权转让的,须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报市政府同意后整体转让。转让后,不得改变自持商品房屋规划用途,并应继续用于出租。

  九、企业自持商品房租赁行为,应符合住建部《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租赁活动实行市场化机制,租金价格由租赁双方按照市场水平协商确定。

  十、为保障租赁双方合法权益,自持商品房屋出租纳入本市商品房屋信息管理系统管理,租赁合同应进行网上签约,并按规定办理登记备案。

  十一、企业可成立租赁管理部门开展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经营;也可与经市住建局备案的房屋租赁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经营。

  十二、市住建局对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将自持商品房屋“以租代售”或通过其他方式变相销售的行为予以认定并责令整改,可作为不良行为计入企业诚信档案,并将诚信情况抄告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据此取消相关企业后续参与本市土地招拍挂资格。

  十三、对自持商品房屋承租人的监督管理,企业应在双方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中视情况加以约定,对承租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周边造成不良影响的,企业应配合相关部门开展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提前解除合同,消除影响。

  十四、本办法自2017年12月6日起施行。




(图文)关于《海宁市企业自持商品房租赁管理实施办法》的解读
发布日期:2018-09-26 信息来源:海宁市


为进一步明确本市企业自持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各环节工作要求和监管职责,确保自持商品房屋足额建设,按期开竣工和交付,并严格用于公开对外租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