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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关于印发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企〔2014〕4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财政局、供销社(宁波不发),省级有关单位:

  为促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提高供销合作社为农服务的能力,根据省级财政资金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改革的要求,我们对《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浙财企字〔2009〕132号)进行了修订,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联合社

  2014年4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省供销合作社财政扶持资金(以下简称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促进全省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和发展,不断提高供销社为农服务的水平和能力,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0〕46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实施省级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管理改革的通知》(浙财预〔2011〕4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扶持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全省(不含宁波,下同)供销合作社系统基层供销社、农民专业合作社建设、农资现代经营服务体系建设、农产品现代服务体系建设、茶产业体系建设,以及供销社为主举办的农信担保公司风险金补助。

  第三条 资金分配使用原则

  (一)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

  (二)坚持公开、公正、规范和择优扶强、适当向欠发达地区倾斜的原则;

  (三)以建设新农村、发展现代农业、加快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体系建设为目标,加强供销社流通职能,促进供销社整体为农服务能力的提高。

  第四条 资金使用范围

  (一)以基层供销社为主体的商贸流通、农业产业化经营、现代服务业等涉农项目,经营服务综合体、农村综合服务中心等集经营与服务于一体的农村综合性平台和设施的建设项目,以及基层供销社的改造升级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