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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制企业退休(职)人员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改制企业退休(职)人员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实施意见的通知

嘉政办发〔2005〕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嘉政发〔2016〕68号)规定,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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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城区、秀洲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改制企业退休(职)人员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一月十一日

改制企业退休(职)人员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

  为加快推进退休(职)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保障已改制企业退休(职)人员享有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根据国家和省、市政府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对改制企业退休(职)人员医疗费纳入医疗保险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思路

  按照“多层次、广覆盖、低水平”的原则,兼顾破产、改制企业已参保退休(职)人员的待遇平衡,根据改制企业的缴费能力,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或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二),并一次性缴纳参保费用,退休(职)人员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二、范围与对象

  改制企业中2004年12月31日前尚未纳入社保医疗保险管理的退休(职)人员。

  三、医疗保险费标准及待遇

  (一)按500元/人·年标准计算至75周岁一次性缴纳医疗保险费(不足5年的按5年计算),享受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帐一)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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