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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浙经信技术〔2020〕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经信政法〔2022〕228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有关市、县(市、区)经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打好产业基础高级化和产业链现代化攻坚战,高水平推进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根据《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和《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实施方案(2018-2020年)》等文件精神,经商省财政厅,特制定本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

2020年8月4日



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制造强国建设战略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着力打好制造业产业基础再造和产业链提升攻坚战,加快健全完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推动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有效推进,切实提升自主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应用力度,加快培育发展新动能新增量,根据工信部《国家制造业创新中心考核评估办法(暂行)》精神和《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实施方案(2018-2020年)》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根据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培育创建工作总体部署,综合考虑我省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通过构建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进一步发挥评估的导向作用,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进,推动制造业创新中心持续健康发展。评估指标体系设置总体遵循导向性、客观性、实用性和动态性原则。

二、评估对象

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分为验收评估和运行评估两类。验收评估对象是指创建时限不超过三年(发文认定之日起),已完成预期创建目标,相对成熟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成熟一家验收一家”原则鼓励制造业创新中心申请提前验收;运行评估对象是指通过验收评估进入运行期的制造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估满三年组织一次(通过验收评估的年份记作一年起算)。

三、评估内容

(一)验收评估内容包括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总体目标实现程度、核心定位、创新投入、协同化、运行机制等情况。

总体目标实现程度是指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建设方案提出的建设目标(见创建名单公布文件)完成情况。

核心定位是指制造业创新中心立项的技术是否属前沿、共性技术、攻关成效及承担重大项目情况。

创新投入是指制造业创新中心研发投入、行业领军人才引进、研发团队培养等情况。

协同化是指制造业创新中心联盟组建、产业链上下游企业整合、重点创新平台涵盖面,以及研发仪器设备共享等情况。

运行机制是指制造业创新中心战略规划、市场化运营机制、股东优化、组织架构等情况。

(二)运行评估内容包括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核心定位、创新投入、市场化、可持续发展、产业带动作用等情况。

核心定位是指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立项的技术是否属前沿、共性技术、攻关成效及承担重大项目情况等进行评估。

创新投入是指制造业创新中心研发(含设备)投入、行业领军人才引进、研发团队培养、创新资源整合共享等情况。

市场化是指制造业创新中心股东优化、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参与,以及组织架构、市场化体制机制等情况。

可持续发展是指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成果转化、产业技术服务,以及经营情况、规划目标等情况。

产业带动是指通过前沿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推动产业技术进步(国产替代)、企业孵化、联盟成效等情况。

(三)有关评估指标及标准详见附件2。评估指标体系可根据实际在年度评估时进行适当调整优化。

四、评估程序

省经信厅、省财政厅负责组织开展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对象进行验收评估和运行评估。评估由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组成。

(一)初评。评估对象按要求报送评估材料(详见附件),经设区市经信部门或县(市)级政府核查通过后,上报省经信厅。第三方机构组织专家通过审阅评估材料,开展初步评议。

(二)现场考察。第三方机构对评估对象开展现场考察,实地考察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

(三)综合评议。第三方机构根据初步评议和现场考察情况,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议,提出评议意见,经汇总整理后,形成评估报告。

五、评估结果

评估报告需明确评估结果。验收评估结果包括合格、不合格等次;运行评估结果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评估结果经公示后予以公布。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估结果直接视为不合格:

(一)创建期满未完成公司注册的,或已注册公司但未进行有效整合的;

(二)未按规定报送评估材料,或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性质较严重的;

(三)存在环境、安全、知识产权、税务、信用等方面严重违法行为的;

(四)财政扶持资金未按规定使用,性质严重的。

六、结果应用

(一)对评估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评估对象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整改,整改结果以书面形式报送省经信厅、省财政厅。

(二)对验收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可于次年按本实施方案规定重新申请验收,经评估仍不合格,取消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资格;对创建期间已拨付的省级财政扶持资金,如未按规定用于平台建设、研发设备购置、项目开发孵化、产学研合作、人才引育等方面的,相应追回专项资金,无法从依托单位追回的,从牵头单位追回。

(三)对运行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经整改后,可于次年按本实施方案规定重新申请评估,经评估仍不合格,撤销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

(四)对运行评估结果优秀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给予适当奖励。

(五)支持评估合格及以上的制造业创新中心,积极申报国家、省级相关科研项目;对其完成的成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申报首台(套)、优秀工业新产品、省科技成果奖等;符合国家重点创建领域要求的,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

七、评估要求

(一)制造业创新中心牵头单位是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的责任主体,要加强对制造业创新中心的指导支持,督促落实各项建设目标,对制造业创新中心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共同责任。

(二)制造业创新中心要积极配合做好评估工作,对所提供材料的完整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设区市经信部门或县(市)政府要对制造业创新中心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查核实,及时上报省经信厅。

(四)第三方机构根据评估程序和要求开展独立性评估,并对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八、其他事项

(一)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建设、评估是一项全新的探索性工作,验收、运行评估指标体系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二)纳入年度评估的制造业创新中心需在评估年的次年3月底前,将工作总结及运行情况表(见附件1)、自评表(见附件2)等材料报送至省经信厅。

(三)制造业创新中心运行过程中,如有依托单位及注册地变更等重大事项调整的,需经所在市、县(市、区)经信部门报省经信厅、省财政厅同意后方可实施。



附件1


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工作总结提纲



一、目标完成情况

对照创建方案说明各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具体以申报方案提出目标为准。此项内容由验收评估对象填报。

二、核心定位情况

(一)前沿共性技术攻关情况:包括评估期内承担的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数量、评价期内承担的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数量、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及以上的研发项目等。

(二)攻关成效情况:包括评估期内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数量,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取得情况,形成的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情况;关键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商业化及成效。

三、创新投入情况

评估期内制造业创新中心在研发(含设备)投入、人才引进、人才培养等方面情况。

四、协同化情况

评估期内制造业创新中心在联盟组建情况、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重点创新平台涵盖面;研发仪器设备共享等情况。

五、运行机制情况

评估期内制造业创新中心战略规划、市场化运营机制、股东优化、组织架构等情况。

六、市场化情况

评估期内制造业创新中心股东优化情况、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参与情况;组织架构、市场化体制机制、规划目标情况。

七、可持续发展情况

评估期内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成果转化、产业技术服务;经营情况、规划目标等情况。

八、产业带动情况

评估期内制造业创新中心通过关键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推动产业技术进步、企业孵化、联盟带动等情况。

九、其他特色工作进展情况

十、有关材料要求

评价指标必要证明材料;近三年审计报告,包括企业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研发项目情况及研发活动及相关情况,按统计局607-1表、607-2表填写;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领军人才和博士情况及其证明材料,制造业创新中心专利信息及其证明材料,主持和参与制定(修订)标准情况及其证明材料(标准封面页及证明企业参编的内容),实验室和检测机构情况及其证明材料,获国家级(省级)科技奖励情况及其证明材料、技术开发设备及其原值清单;其他有关情况及其证明资料。


附表: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运行情况表


附表


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运行情况表

单位名称(盖章)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注册成立

时间


注册资金(万元)


中心地址


主营业务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邮箱


资产总额


资产负债率


序号

项目

单位

报告年度

(填报年度为t)

t-2

t-1

t

1

主营业务收入

万元




2

利润总额

万元




3

研究与试验发展经费支出

万元




4

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




5

技术领军人才及博士数




6

研发仪器设备原值

万元




7

有效发明专利数




8

主持或参与制定的标准数




9

开展的研发项目数




10

承担的省级重大研发项目数




11

承担的国家级重大研发项目数




12

技术服务收入

万元




13

技术服务次数




14

科技成果鉴定为国内领先及以上技术水平项目数(评估期累计)


15

股东成员拥有的国家级、省级创新载体数占比(评估期累计)


16

获得国家、省级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奖项目数(评估期累计)


17

核心技术转化数(评估期累计)


18

孵化企业数量(评估期累计)


注:评估期累计指标为截至填报年度止的三年累计数,其他指标填报前三年当年数。


附件2

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指标体系

(一)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验收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标准

总体目标(30分)

建设目标完成情况

(30分)

制造业创新中心完成建设方案所设定的建设目标,得30分;

核心定位

(22分)

前沿共性技术攻关

(10分)

(1)评价期内承担的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数量(3分);

(2)评价期内承担的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数量(3分);

(3)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及以上的研发项目(4分);

攻关成效

(12分)

(1)重点考核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数量,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取得情况,形成的专利、标准等知识产权情况(6分);

(2)前沿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首次商业化及成效,前沿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及首次商业化成效非常好,得4分;有部分前沿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及首次商业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得3~4分;有前沿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及首次商业化,成效一般,得1~2分;无,得0分;

(3)为联盟成员单位提供的技术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得2分;成效一般,得1分;无,得0分。

创新投入

(20分)

研发投入

(8分)

根据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总额的比例情况得分。制造业创新中心考评期内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超过30%,得8分;研发费用比例小于10%的,不得分;10%~30%之间,按比例得分。

人才队伍

(6分)

制造业创新中心拥有固定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50%,得6分;未达到10%,不得分,10%-50%之间,按比例得分。

人才引进

(6分)

建设期至少引进1个创新团队,创新团队拥有不少于2个院士及“国千”资源,得6分;拥有1个院士及“国千”资源,得5分;未完成院士指标,但较好整合了“国千”、“省千”或同级别专家资源,得分不超过4分。

协同化

(10分)

联盟建设

(6分)

(1)联盟成员单位涵盖本行业重点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得2分;

(2)核心联盟成员单位拥有不少于1家国家级创新平台、3家省级创新平台,得2分;

(3)探索建立联盟成员间合作、资源整合模式,并以此为成员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得2分;

创新资源

整合共享

(4分)

(1)制造业创新中心成员单位之间初步实现仪器、设备实验室等资源开放共享,得2分;

(2)制造业创新中心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实验室等资源,实现对联盟成员单位的开放,并为联盟成员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得2分;

运行机制

(18分)

组织架构

(3分)

重点考核制造业创新中心是否建立明确的组织机构、职能部门,并建立了完善的规章制度。

运营机制

(4分)

重点了解制造业创新中心是否形成了可操作性强、具有创新性、行之有效的运营管理机制,在经营管理创新、技术创新、人才引培激励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的进行了成功实践。

战略规划

(3分)

制造业创新中心发展战略规划制定与实施效果,主要包括在研发方向、人才梯队培养、行业服务、能力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了发展规划。

股东优化

(8分)

(1)制造业创新中心股东成员所占市场份额超过50%或包括5家以上本领域国内排名前十的企业,得3分;超过要求的,得4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2)制造业创新中心股东结构中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得2分。

(3)有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以股东形式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得2分。


(二)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估指标体系

一级指标

二级指标

评估标准

核心定位

(22分)

前沿共性

技术攻关

(12分)

(1)评价期内承担的国家级重大科研项目数量(4分)。

(2)评价期内承担的省级重大科研项目数量(4分)。

(3)技术水平国内领先及以上的研发项目(4分)。

攻关成效

(10分)

(1)知识产权情况,包括评价期内取得发明专利数量(2分);制定并发布标准数量(2分);软著等其他知识产权(2分)。

(2)前沿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首次商业化及成效,前沿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及首次商业化成效非常好,得4分;有部分前沿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及首次商业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得3~4分;有前沿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及首次商业化,成效一般,得1~2分;无,得0分。

创新投入

(25分)

研发投入

(6分)

根据研发费用占成本费用总额的比例情况得分。制造业创新中心运行期内研发费用总额占成本费用支出总额的比例超过30%,得6分;研发费用比例小于10%的,不得分;10%~30%之间,按比例得分。

研发设备

(5分)

(1)制造业创新中心拥有的研发仪器设备原值≥1000万,得2分。

(2)制造业创新中心拥有通过国家和国际相关机构认证的实验室,得1.5分。

(3)制造业创新中心建立标准化小试、中试产线,得1.5分。

人才引进

(6分)

拥有不少于2位院士及“国千”资源,得6分;拥有1个院士及“国千”资源,得5分;无院士资源,但拥有较好“国千”、“省千”或同级别专家资源,得分不超过4分。

人才培养

(4分)

制造业创新中心拥有固定研发队伍,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超过50%,得4分;未达到10%,不得分,10%-50%之间,可按比例得分。

创新资源

整合共享

(4分)

(1)制造业创新中心成员单位之间实现仪器、设备实验室等资源开放共享,得2分。

(2)制造业创新中心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实验室等资源,实现对联盟成员单位的开放,并为联盟成员单位提供技术服务,得2分。

市场化

(18分)

股东优化

(8分)

(1)制造业创新中心股东成员所占市场份额超过50%或包括5家以上本领域国内排名前十的企业,得3分;超过要求的,得4分;未达到要求的,不得分。

(2)制造业创新中心股东结构中不存在一股独大的现象,得2分。

(3)有金融机构或社会资本以股东形式参与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得2分。

组织架构

(5分)

重点考核制造业创新中心是否建立明确的组织机构、职能部门,并建立了完善的规章制度。

运行机制

(5分)

重点考核制造业创新中心是否形成了可操作性强、具有创新性、行之有效的运营管理机制,主要包括市场运营、成果转移扩散机制、知识产权协同运用机制、人才引进、培养和激励机制等,在经营管理创新、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方面的进行了实践。

可持续发展

(22分)

成果转化

(6分)

成果转化及产业化情况(6分)

技术服务

(6分)

为联盟成员单位提供的技术服务,取得了较好的成效,得6分;成效一般,得3分;无,得0分。

经营情况

(8分)

(1)主营业务收入(4分);

(2)盈利能力(4分)。

规划目标

(2分)

制造业创新中心发展战略规划制定与实施效果,主要包括在研发方向、人才梯队培养、行业服务、能力建设、国际合作等方面进行了发展规划。

产业带动

(13分)

技术扩散

(4分)

关键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首次商业化及成效,关键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及首次商业化成效非常好,得4分;有部分关键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及首次商业化,取得了一定的效果,得3分;有关键共性技术的转移扩散及首次商业化,成效一般,得1~2分;无,得0分;

企业孵化

(4分)

重点考核孵化企业数量,孵化企业是否为高新技术企业及盈利情况等。

联盟成效

(5分)

(1)联盟成员单位涵盖本行业重点企业、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科研院所、金融机构等,得2分。

(2)核心联盟成员单位拥有不少于1家国家级创新平台、3家省级创新平台,得2分。

(3)探索建立联盟成员间合作、资源整合模式,并以此为成员单位提供研发服务,得1分。





【解读】《关于印发浙江省制造业创新中心评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解读》

发布日期:2020-08-04

《评估方案》包括总体要求、评估对象、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结果、结果应用、评估要求、其他事项与附件等九个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是总体要求,明确了评估工作对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及后续运行过程的导向和监督作用,通过设置科学、合理的评估指标体系,对制造业创新中心进行客观评估,促进创新中心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部分是评估对象,明确了评估工作分为验收评估和运行评估两类。验收评估对象是指创建时限不超过三年(发文认定之日起),已完成预期创建目标,相对成熟的制造业创新中心,按照“成熟一家验收一家”原则鼓励制造业创新中心申请提前验收;运行评估对象是指通过验收评估进入运行期的制造业创新中心,运行评估满三年组织一次(通过验收评估的年份记作一年起算)。

第三部分是评估内容,明确了验收评估和运行评估各有侧重的评估内容。验收评估侧重对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方案中创建目标完成情况的评估,内容包括创新中心建设总体目标实现、核心定位、创新投入、协同化、运行机制等情况;运行评估侧重对验收合格后的创新中心在市场化运行过程中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评估,内容包括创新中心的核心定位、创新投入、市场化、可持续发展、产业带动作用等情况。

第四部分是评估程序,明确了评估工作的主要负责单位为省经信厅和省财政厅,主要执行单位为第三方机构,评估工作主要分为初评、现场考察和综合评议三个阶段。初评阶段主要通过审阅考评材料(创新中心总结和运行情况表),结合评估指标体系,对创新中心的创建和运行情况进行初步评议;现场考察阶段主要通过对评估对象开展实地考察,进一步真实、客观地了解评估对象的创建和运行情况;综合评议阶段主要通过组织行业、管理专家,结合初评和现场考察的实际情况,提出评议意见,最后整理形成评估报告。

第五部分是评估结果,明确了评估工作最后形成的评估结果。验收评估结果包括合格、不合格等次,主要是针对创建期内的创新中心是否达到创建目标和是否进入后续评估期的确认;运行评估结果包括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主要是针对进入评估期的创新中心运行情况优良程度的确认。同时明确了4条不符合创建要求和严重违规情况的情况直接认定为不合格。

第六部分是结果应用,明确了对不同评估结果采取的不同措施。对评估结果优秀的给予适当奖励,对评估结果合格及以上的,给予申报科研项目、首台(套)等创新成果的支持,并对符合国家重点创建领域要求的,优先推荐创建国家级创新中心。对评估结果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于次年重新评估,如仍不合格,则取消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创建资格或撤销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称号,并对创建期内未按规定使用的省级财政扶持资金给予追回,无法从依托单位追回的,从牵头单位追回。

第七部分是评估要求,明确了创新中心、创新中心牵头单位、地方经信部门、第三方机构在整个评估过程的责任和要求,力求评估过程公正、透明,评估结果真实、有效。

第八部分是其他事项,明确了创新中心评估工作的时间节点。同时,鉴于创新中心的建设、评估工作的探索性,要求评估指标体系可根据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和优化,确保评估工作的导向作用。

第九部分是附件,明确了创新中心评估过程中需要提交的材料及样式,包括评估工作总结提纲、评估运行情况表、评估指标体系的具体细节。





来源:浙江省人民政府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