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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沪劳保就发(2007)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上海市财政局关于调整本市有关就业扶持政策补贴标准的通知》 ( 沪人社就发(2012)36号规定,本文与沪人社就发(2012)36号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沪人社就发(2012)36号通知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2016年8月12日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印发<上海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的通知》等182件行政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通知》 ( 沪人社法〔2016〕301号规定,延长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青年就业创业见习工作的通知》 ( 沪人社规〔2017〕22号规定,自2017年5月4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本市青年就业,缓解本市劳动力市场结构性矛盾,现就进一步推进青年职业见习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对青年职业见习工作的管理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青年职业见习工作”(以下简称“见习工作”)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包括:指导和协调全市青年职业见习工作,负责职业见习基地和见习职业(工种)的审核认定,见习工作经费的核拨,见习工作的实施效果评估和宣传推广等。

  (二)区县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见习工作的组织实施工作,主要职责包括:负责申报职业见习基地的条件初审工作;对所发展的职业见习基地,做好指导与管理工作;受理青年职业见习报名,做好见习报名的指导和推荐工作;负责见习过程的跟踪管理和服务,做好见习学员结业后推荐就业工作等。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以上工作职责要求,切实加强一线工作人员配备,做好相关的组织实施工作。

  市、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按照“公平、公正、公开、透明”原则,大力推进见习工作的实施,定期公布见习基地、见习职业(工种)以及见习学员就业率等情况。

  二、积极做好青年职业见习基地的发展和管理

  (一)见习基地申报条件

  凡能直接提供见习岗位,且符合区县经济发展特点、功能定位或属区县重点发展行业的本市用人单位,可按规定向生产或经营所在地的区县劳动保障部门申请成为见习基地。

  (二)见习基地的审核认定

  区县劳动保障部门应在认真考察用人单位的工作岗位、工作环境的基础上,将条件合格并有积极性的用人单位确定为试运作的见习基地,并负责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试运作期限一般为3-6个月。对于试运作见习基地,应纳入正式见习基地的管理范围,并同等享受本市有关见习基地的政策规定。

  对于有一定规模、各方面条件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