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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二)》的通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二)》的通知
渝人社发〔2013〕19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部新区社会保障局,万盛经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解决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 渝人社发〔2013〕19号规定,现将《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9月17日



离开我市城镇各类用人单位人员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解答(二)


一、符合渝人社发〔2013〕19号文件规定条件的人员从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在2011年6月30日以后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能否按渝人社发〔2013〕19号文件规定参保补缴?


答:符合渝人社发〔2013〕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