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泰政办发〔2015〕13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 ( 泰政发〔2021〕23号 )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和政策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泰政发〔2024〕8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泰州市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2月29日
泰州市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推进慈善工作深入开展,更好地发挥慈善事业“扶老、助残、救孤、济困、赈灾”的作用,根据《江苏省慈善事业促进条例》、《
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
国发〔2014〕61号)和《
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
苏政发〔2015〕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目标
到2020年年底,慈善理念进一步普及,慈善组织更加完善,慈善资源充分拓展,慈善政策科学配套,慈善行业规范运转,救助成效明显增强,志愿服务广泛开展,评估监管有效落实,基本形成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机制,形成慈善事业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与政府加强和改善民生工作相协调、与社会救助工作相衔接的新格局。
(一)社会捐赠总额占全市GDP的比例达0.2%。
(二)全市家庭参与捐赠或提供志愿服务比例达20%以上,全市登记注册志愿者达到80万人,志愿者每年志愿服务时间平均达到24小时以上。
(三)市(区)建成专业慈善组织2个以上;乡镇(街道)建成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1个以上;每个社区(村)拥有1家以上登记或备案的救助性慈善组织;50%的企事业单位建立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万人拥有公益慈善组织不少于8个。
(四)慈善组织慈善项目信息透明度达到80分以上。
(五)2016年年底前,建立泰州市慈善联合会。
二、工作任务
(一)弘扬慈善文化,积极打造“慈善泰州”。将发展慈善事业纳入泰州文明城市创建和精神文明建设内容,进一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创建慈善城市,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普及慈善知识,弘扬慈善文化,宣传善人善举,营造乐善好施、扶贫济困、友善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倡导各类社会主体参与慈善捐助和慈善活动。
(二)积极鼓励引导,广泛开展慈善活动。每年认真开展“泰州慈善周”活动,确保取得实效。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广泛开展慈善活动,引导社会公众积极参与社会捐赠,初步建立起可持续的慈善资源供给体系。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应当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参与以扶贫济困为重点的慈善活动,发挥示范引导作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应当充分发挥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倡导各类企业积极开展企业慈善文化建设,通过捐赠、支持志愿服务、设立基金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更好地履行社会责任。鼓励有条件的宗教团体和宗教场所依法开展各类慈善活动。鼓励和引导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拍、义卖、义展、义诊、义宣等方式为困难群众奉献爱心。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收益、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鼓励金融机构探索设立慈善信托机构。
(三)推行直接登记,加强慈善组织建设。全市慈善类组织实行直接登记,对社区内的慈善组织实施登记备案双轨制。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基层慈善组织。各乡镇(街道)登记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具体实施慈善宣传,普及慈善文化,开展公益慈善活动;社区(村)依法登记或备案的互助性慈善组织,开展社区(村)范围内的扶贫济困互助活动,调查救助需求信息,反映基层慈善工作动态;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社会服务管理企业、业主委员会在本小区内建立慈善互助会;鼓励企业、个人设立以扶老、助残、济困、助学等为目的的公益性专项基金。推动建立联合型慈善组织。鼓励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承接政府委托或转移的职能,参与相关规划和政策制订,发挥其联系政府与慈善组织的桥梁和纽带作用。支持联合型、行业性慈善组织协调制定行业标准、进行行业自律、维护行业权益、开展行业监督和评估。
(四)党员干部带头,推进志愿队伍建设。推动党员、干部到社区注册成为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动员社会公众和社会工作者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构建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机制健全、覆盖城乡的志愿服务体系。建立志愿者注册、登记、服务管理制度,探索志愿者评定途径,建立志愿服务与社会责任、个人成长、奖励优惠相挂钩,调动志愿者在促进慈善事业发展中的积极性。
(五)便利捐赠救助,创新发展慈善超市。以社会化为导向,按照市场规律,探索慈善超市、社会捐助站(点)运营的长效机制,科学布局慈善超市,扩大慈善超市网络,创新慈善超市发展模式,建立较为完善的慈善超市救助网络,方便居民捐赠家庭闲置物品,开展经常性捐赠活动,形成政府、经营者、困难群体各方互利多赢慈善救助实体,让普通公众便利捐赠、困难群众及时得到救助的阵地。
(六)规范慈善行为,重视慈善组织管理。健全慈善组织内部治理结构,完善决策、执行、监督制度和决策机构议事规则,加强内部控制和内部审计,确保人员、财产、慈善活动按照组织章程有序运作。基金会工作人员工资福利和行政办公支出等管理成本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10%,其他慈善组织的管理成本可参照基金会执行。列入管理成本的支出类别按民政部规定执行。捐赠协议约定从捐赠财产中列支管理成本的,可按照约定执行。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慈善组织不得设立独立账户,慈善资金实行委托管理。慈善组织应当将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捐赠款物用途。
(七)科学设计项目,增加总量扩大影响。慈善组织应当本着“公益、平等自愿、公开透明、严格自律、有效监督”的原则,科学设计慈善项目,既开展影响力大、广普性的大众慈善项目,也应当结合困难群众实际开展规模小的专项救助项目,既开展输血型的救助项目,也应当开展造血型的扶助项目。支持慈善组织联合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展慈善项目合作,增加慈善项目资金总量,扩大慈善影响力,惠及更多困难群众;支持慈善组织开展救助特殊困难群众的中、长期项目,持续帮助困难群众,为他们排忧解难;倡导社会公益组织联合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增强慈善活动的规范性、透明性;鼓励支持有能力的慈善组织兴办公益性医院、学校、养老、残疾康复等社会福利服务机构。
(八)加强沟通协调,健全资源对接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建立和完善民政等部门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之间的衔接机制,形成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信息有效对接。对于经过社会救助后仍需要帮扶的救助对象,民政部门应当牵头整合救助资源,充分发挥救助整体功能,及时与慈善组织、社会服务机构协商,实现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有机结合、各有侧重、互相补充。通过广播电视、报纸刊物、网络等载体,发布社会救助政策和慈善服务项目,公开救助信息,畅通救助渠道,便于有需要的社会公众进行求助。
三、监督管理
(一)加大信息公开。各级民政部门应当建设慈善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全面公开本级登记和备案的慈善组织基本信息,为本辖区内慈善组织提供信息公开平台。民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慈善组织应当通过自身官方网站或批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认可的信息网站进行信息发布,定期向社会公开组织章程、组织机构代码、登记证书号码、负责人信息、年度工作报告、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开展募捐、接受捐赠、捐赠款物使用、慈善项目实施、资产保值增值等情况,以及依法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并向社会公开联系方式,及时回应捐赠人及利益相关方的询问。信息公开应当真实、准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