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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豫国税函〔2008〕3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11-24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开具和管理工作,认真审核申请人的有关资料,规范开具流程,准确认定申请人的中国税收居民身份。
  二、《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的“编号”统一为12位,编号规则为:“行政区域码的前四位+开具年份+四位顺序号”,如:郑州市国税局2009年出具的第一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的编号为:410120090001。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中的“编号”应与《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中的“编号”一致。
  三、《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一式三份,不可复写,交申请人一份,市局留存一份,年度终了报备省局一份。
  四、申请人到市国税局国际税务管理部门提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前,应首先由县(区)国税局审核《<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然后,县(区)局有关人员根据审核情况填写《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审核意见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