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财政局嘉兴市科学技术局嘉兴市农业经济局关于印发《嘉兴市本级现代种业发展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嘉财政〔2014〕5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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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嘉委办发〔2012〕36号)精神,依据《嘉兴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嘉科综〔2011〕25号)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我们制订了《嘉兴市本级现代种业发展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嘉兴市财政局 嘉兴市科学技术局 嘉兴市农业经济局
2014年9月26日
嘉兴市本级现代种业发展项目与经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
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 (
国发〔2011〕8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业科技创新的若干意见》(嘉委办发〔2012〕36号)精神,依据《嘉兴市科技计划与项目管理办法》(嘉科综〔2011〕25号)和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种业项目经费每年300万元,由市级科技发展资金150万元、市级农业发展资金150万元组成。重点扶持构建以政府为引导、企业为主体、基地为依托、产学研相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现代种业产业体系,着力提升我市种子产业自主创新和市场竞争能力。
第三条 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建立种业项目经费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成员由分管科技、农业副市长及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经局相关领导组成。主要职责是:
审定种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研究确定种业项目年度经费安排计划和各项目资金安排比重、安排标准、补助方式以及下年度种业项目经费支持的重点与方向等。
(二)联席会议办公室设于市科技局,办公室成员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农经局相关处室人员组成。主要职责是:
1.组织召开联席会议;
2.研究制订种业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3.拟订年度项目实施与经费安排计划;
4.制定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立项等;
5.组织申请材料的审查和项目的专家评审,提出项目立项草案;
6.签订项目实施合同,开展对实施项目的中期检查、绩效评价和终期验收等。
第四条 种业项目经费扶持突出以下原则:
(一)自主创新原则。以粮油种子和对我市种养业影响较大种子种苗为扶持重点,支持培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品种和引进改良优质种质资源,提高种业核心竞争力。
(二)企业为主体原则。支持企业在推进种质资源保护、新品种引进推广和种业企业商业化育种、成果转化等方面的作用。
(三)产学研相结合原则。支持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的创新资源、人才资源等要素向企业流动。
(四)扶优扶强原则。支持科研院所开展基础性、公益性研究和具有科技创新能力、一定规模的种子企业及快速成长型种子企业的商业化育种。
第二章 补助对象、范围和标准及申报条件
第五条 种业项目经费补助对象:
(一)市本级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种子种苗与地方特色种质资源保护利用的企事业单位;
(二)具有科技创新能力的市本级育种科研单位;
(三)由种业企业、科研单位或社会资本共同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实行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的种业产业发展与服务平台。
第六条 种业项目经费补助范围:
(一)优势良种选育。包括:新品种培育、引进、驯化,先进育种人才、材料、技术和设备引进,新品种知识产权保护,创新实验平台建设;
(二)种业基地建设。设施化、标准化、集约化、机械化的优势种业产业基地建设,包括:制种、繁种、项目实施期间育苗生产基地土地租赁,仓储设备、加工设备、检验(测)设备等能力提升。
(三)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地方特色种质资源保护圃(场)建设,包括:土地租赁,种质资源库、实验室设备等基础设施,地方特色种质资源的收集、整理、保存和性状鉴定。种业企业在全国范围内建设具有独特优势和稀缺资源性的繁制种基地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四)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科研单位、推广部门和社会资本整合优势种业资源组建种业集团,种业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拓展国内外市场网络,新品种试验示范和推广等。
(五)创新成果奖励。对选育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并通过国家级审定的新品种(品系)和被列入浙江省主导品种的新品种(品系)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
第七条 种业项目经费补助标准:
种业项目补助方式分为分期拨款、事后补助(包括以奖代补)二种。研发类项目采取分期拨款方式:项目立项后预拨补助资金总额的50%,剩余50%部分资金待项目验收合格后再予拨付;其他类项目采取事后补助方式:项目验收合格后一次性拨付。
(一)研发类种业项目(包括:新品种培育、引进、驯化,等),市财政经费按不高于该项目研发投入的30% 予以补助,补助最高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其他类种业项目(包括:基础建设、品牌建设和市场推广等),市财政经费根据项目投资额度予以相应补助,投资额达到100万元的补助10万元;投资额达到200万元的补助20万元;投资额达到300万元以上的补助30万元。
第八条 在符合第六条种业项目经费资助范围和当年项目申报指南的前提下,经费资助申报单位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申请种业项目经费的科研院所应在嘉兴市本级办理法人登记;申请种业项目经费的企业应在嘉兴市本级注册,具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从事种子行业经营期限满二年以上,且近二年来未发生重大种子质量事故。
(二)申请种质资源保护经费补助的单位必须是通过国家或省级认定的保种场(企业),品种必须为通过国家或省级认定的浙江省地方特异性种质资源。
获得市级及以上农业科技型企业或农业龙头企业称号的可优先考虑。
第九条 按照有利于科研院所和大专院校种质资源、人才等商业化育种资源要素向种子企业有序流动的原则,项目经费对以下情况予以优先支持:
(一)建立自有种子科研育种平台的种业企业;
(二)与科教单位开展深度合作,按照产权、利益及合作方式明确的模式成立种业科企联合体;
(三)对领军人才、特异性种质资源等种业发展稀缺资源进行引进、收购,并采取市场化运作的战略性种业产业发展与服务平台。
第三章 项目与经费管理
第十条 种业项目经费的管理坚持科学评审、优化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