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发〔2009〕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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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促进本市
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九年五月二十六日
关于促进本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问题的复函 》 (
国办函〔2009〕9号)、《
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促进上海服务外包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 (
沪府发〔2006〕26号),根据“发展高端、承接离岸、完善功能、集聚总部、区域合作”的总体思路,以及“因地制宜、整合聚焦、先行先试、注重公共
服务”等原则,现就促进本市
服务外包产业发展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工作机制
建立由分管副市长领导,市商务委牵头,各相关委办局共同推进的
服务外包工作机制。
二、财税政策
(一)率先推进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政策。贯彻实施
国办函〔2009〕9号文件,结合实际,制定落实本市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政策。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对符合条件的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职工教育经费按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8%的比例据实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对技术先进型
服务企业离岸
服务外包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
(二)给予
服务外包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1.落实国家
服务外包专项资金的配套资金。本市
服务外包重点企业在获得国家专项资金支持的同时,凡符合政策规定的,可以享受本市的政策扶持。
2.大力支持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对
服务外包企业录用新员工、吸纳见习学员,对培训机构培训
服务外包业务人才,凡符合条件的,给予相应的培训支持。
3.对
服务外包公共信息、技术、培训等
服务平台建设给予必要的资金支持。
4.对
服务外包企业取得国际资质认证,开展品牌建设,开拓国际市场,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参加境内外各类相关展览、国际推介会等,符合规定的,给予适当支持。
5.对符合本市
服务外包发展方向的离岸、总部型
服务外包企业,给予适当支持。
三、人力资源与劳动保护
(一)鼓励
服务外包人才开发和培训。
1.做好
服务外包领域急需的新职业开发工作。开展
服务外包行业人才现状和需求调研,适时编制
服务外包人才开发专项目录,引导
服务外包人才的培养和集聚。
2.开展多种方式的
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引导
服务外包企业与职业院校开展校企合作培养工作。鼓励本市劳动者参加补贴培训目录内的
服务外包培训项目,按规定给予一定培训费资助。
3.积极开发
服务外包职业见习基地。对参加
服务外包职业见习的学员,按规定由市失业保险基金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60%发放生活费资助。
(二)制定和落实
服务外包人才优惠政策。推荐符合条件的
服务外包人才享受本市人才发展资金的资助和奖励。对符合人才引进条件的从事
服务外包行业且专业对口的人员在户籍办理及居住证申领方面,给予便利。对
服务外包企业中符合条件的外籍从业人员,给予办理居留许可证和多次出入境便利。
(三)支持
服务外包人才创业。
服务外包人才(包括留学生)在沪创办
服务外包企业,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本市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 (
沪府发〔2009〕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