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6〕6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单位:
为推进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构建终身教育体系,提升队伍能力水平,根据《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我们制定了《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7月1日
浙江省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登记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工作,根据《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社部令第25号)、《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省政府令第157号),以及《
浙江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办法(试行)》(浙人社发〔2016〕63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我省将继续教育学时要求作为高级经济师申报必备条件,参加继续教育情况纳入高级经济师评审指标体系。
第三条 经济系列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专业科目、行业公需科目和一般公需科目。
专业科目内容主要包括工商管理、企业决策、人力资源、贸易营销、金融财税、现代物流、房地产经济、信息经济、农业经济、旅游经济、建筑经济等。
行业公需科目由经济系列主管部门会同人力社保部门明确学习课件,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