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政发〔2012〕6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18〕42号
)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4日《 舟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政府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舟政发〔2020〕33号
)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舟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舟政办发〔2023〕81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落实资源节约优先战略,树立“以亩产论英雄”的理念,促进浙江舟山群岛新区建设,根据国务院、省政府有关节约集约用地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用地准入条件,提升土地利用效率
(一)严格用地项目准入标准。
严格执行禁止、限制用地项目目录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从严控制资源消耗高、环境危害大、产能过剩、土地利用强度低、投入产出效益差的项目用地。重点保障民生用地、现代服务业用地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用地,合理安排重点基础设施用地,积极支持优势传统产业等用地。各地要按照国家产业政策,制定本地区优先发展行业目录和准入条件。市、县(区)政府要成立由政府领导任组长,发改、经信、招商、国土资源、规划、环保、税务等相关部门组成的产业用地项目准入评审小组,对拟落户在省级开发区或50亩以上的产业用地项目进行准入评审。评审内容包括产业定位、投资强度、容积率、项目用地面积、单位面积产出、单位面积税收等,未通过评审的产业用地项目,不得安排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对产业集聚区和省级开发区范围内的新增产业用地,其投资强度、容积率控制指标(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按《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中国家级、省级开发区标准分别上调25%、0.2执行,单位用地投入产出比不得低于1:1.8,绿地率不得超过18%。其它区域的新增产业用地,其投资强度、容积率控制指标按《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中其它类标准分别上调15%、0.1执行。对有特殊工艺要求的产业用地,按国家有关规范执行。
(二)建立产业用地履约保证金(包括开工、竣工、投产)制度。
项目投资者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同时,必须与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委会签订产业用地投资协议,作为土地出让合同的附件。产业用地投资协议应明确约定项目的开竣工期限、投资强度、容积率、投入产出、安全生产、环保、违约责任等事项。项目所在地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开发区管委会为监管项目具体实施和落实产业用地投资协议约定条款的第一责任人。为确保合同中投资强度、容积率、开竣工等条款的履行,建立产业用地履约保证金制度。履约保证金按不低于出让金总额的10%收取(履约保证金设置上限,超过2000万元的,以2000万元收取)。履约保证金视履约情况分期返还,履约协议签订、履约保证金具体收取及返还等实施办法,由各县(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制定。受让人未按合同履行的,履约保证金抵作违约金。
(三)严格执行“净地”出让制度。
划拨或出让供地方案报批前,拟供土地应完成征地补偿、拆迁补偿安置及宗地必要的通水、通电、通路、土地平整等前期工作,并由前期工作实施主体作出净地确认和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的书面承诺。未达到上述“净地”条件的,国土资源部门不予办理供地手续。经营性土地出让前原则实行宗地四周边界打好围墙,其它土地供应前,要逐步实行宗地四周边界打好围墙。特殊情况(不包括经营性用地)确需提前供地的,应报县(区)政府批准(市本级报市政府批准),并由前期工作实施主体作出完成前期工作时限和承担相应责任的书面承诺后方可办理。
(四)实行产业建设用地分阶段权证管理。
全市新增产业建设用地(除经营性用地外)一律实行出让合同的履约认定和完全产权的分阶段权证管理制度。土地出让金全额缴付后,颁发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并备注项目开发建设期限、投产初始运行期限和转让限制条件。按合同或协议约定,项目开发建设期限一般为2-3年,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县(区)国土资源、发改、经信、规划、住建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开展项目竣工用地复核验收。凡用地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不得办理房产登记及土地变更登记。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一般为3-5年。约定期限届满后,出让合同和产业用地投资协议的政府签约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土地出让合同和产业用地投资协议的履约情况进行认定。对明显违反约定的,要提出整改要求。在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内未通过履约情况认定的,企业不得转让房屋所有权和建设用地使用权。项目投产初始运行期届满,企业不符合产业约定条件且属于国家产业政策限制类和淘汰类,或环保能耗违反约定且超越现行政策许可范围,或产能不足协议约定的50%,或年税收不足协议约定的30%,一律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建设用地使用权按原出让价(不计利息)由政府收购,地上建筑物按重置价进行回购,设备等其它投入由企业自行承担。
(五)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各地要结合交通、人防、城市公共设施、消防等功能布局,统筹谋划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建设项目采用地上地下一体式建筑的,对利用地下部分进行经营性综合开发和利用,其容积率按规定标准计算。利用广场、道路、公园等地下空间,进行独立开发的城市地下空间工程项目,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照划拨方式供应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独立开发的经营性用途城市地下空间工程项目采用招拍挂方式出让。独立开发的城市地下空间工程项目属于公共停车场、地下过街通道、人防工程、配套建设公园、广场等公益性项目,各级政府应予以奖补。对以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的,国土资源和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依法为其办理地下空间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下建(构)筑物所有权的权属登记,颁发相应权证。
(六)合理设置开竣工期限。
划拨或出让方式供应的建设项目均须在交地之日起1年内开工建设。自开工之日起,一般要求在3年内竣工。对在设计、工艺、建筑等方面有特殊要求或项目规模特别大的建设项目,项目开工、竣工时间经县(区)政府批准(市本级经市政府批准)可适当放宽,但商品住宅建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二、积极盘活存量建设用地,提高现有建设用地利用效率
(七)积极稳妥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
各地要根据本地实际,按照“范围明确、运行封闭、程序严格、监管有力、结果可控”的要求,积极稳妥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范围,由市、县(区)政府按照有利于优化建设用地空间布局、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的原则确定。对列入二次开发范围的区域,各地可按照省政府《关于推进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的若干意见》 ( 浙政发〔2012〕35号)规定的协商收回、鼓励流转、协议置换等方式开展低效利用建设用地二次开发。
(八)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退地机制。
对尚未构成闲置但用地单位无力继续开发建设的土地,可以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补偿额为原出让价款加银行贷款同期利息)后予以退地。退地时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按即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