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府规〔2019〕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修订后的《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的通知》 ( 沪府规〔2024〕2号)规定,自2024年2月20日起全文废止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现将《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7日
上海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
第一条(目的)
为进一步推动服务型政府建设,更好地促进发展、保障民生,规范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通过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在本行政区域内办理居住登记及其相关服务、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居住地,是指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日常生活起居的固定、合法住所地址。
办理居住登记的实际地址,应当以规范的地名、路名和公安部门核准的门弄号为准。
第四条(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员中户籍地与居住地不一致的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办理居住登记;有多个居住地的,应当选择一个经常居住地,作为办理居住登记的实际地址。
办理居住登记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符合相关政策条件的,可以在居住地享受相关民生服务事项。
第五条(租赁房屋条件)
居住在租赁房屋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的房屋,应当符合《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六条(部门职责)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本办法实施的综合协调工作。
市公安部门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及其相关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研究制定与人口导向政策相匹配的财力分配和保障机制。
市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健康、教育、民政等市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研究制定居住登记享有相关民生服务事项的政策,做好相关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政府职责)
各区政府负责本办法在其行政区域内的具体实施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政府负责落实在其行政区域内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后的相应服务具体事项。
第八条(申请)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应当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申请办理居住登记。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可以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居住登记,并提供被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委托书。本市户籍未成年人的居住登记,由其监护人负责申请办理,并提供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
第九条(所需材料)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表》;
(二)本人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个人户口卡》或加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印章的《集体户口个人信息页》复印件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居住房屋产权证明、租用公房凭证、由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或单位人事(或保卫)部门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提供的各类材料应当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的不予办理登记。能够通过数据互认共享获取的材料,不得要求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申请办理居住登记时重复提供。
第十条(受理)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收到居住登记办理申请后,对材料齐全的,应当当场受理;对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内容,并将申请材料退还申请人。
第十一条(凭证发放)
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受理后,经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当场打印《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回执)》,交申请人备存备查。
第十二条(居住地认证)
市实有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提供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信息的网上电子认证。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提供相应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居住地变更)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办理居住登记后居住地发生变化的,应当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重新办理居住登记。
第十四条(注销)
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迁回户籍地或不在本市居住的,应当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前往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通过本市“一网通办”平台,提交《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