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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财社〔202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保留
各市、县(市)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人力社保局、医疗保障局、民政局(宁波不发),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各市、县(市)税务局(宁波不发):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以下称《通知》)和《财政部等六部门<关于解决部分退役士兵社会保险问题中央财政补助资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财社〔2019〕81号),妥善解决部分退役士兵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未参保和中断缴费问题,规范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府补助范围

以政府安排工作方式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在《通知》实施前,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或参保后缴费中断的,可以按不超过本人军龄的年限补缴。

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所需缴费,原则上个人缴费部分由个人负担;单位缴费部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出现的断保,由所在单位负担,原单位已不存在或缴纳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主管部门负责补缴;主管部门不存在或无力缴纳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由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向同级财政申请解决。

二、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及标准

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在中央财政给予20%补助基础上,省财政对加快发展地区再按照50%、其他地区40%予以补助。

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医疗保险单位缴费部分所需政府补助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退役士兵个人属于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的,地方政府对其补缴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承担。

三、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预拨和结算

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先预拨后结算的补助方式。省财政根据各地工作进展情况分年预拨,2022年进行结算。

各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人力社保、财政部门于2021年底前向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逐级汇总上报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报告、《××市部分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财政补助资金结算申请表》(附件1)和《部分退役士兵补缴基本养老保险情况统计表》(附件2)。结算申请报告应包括:本地基本养老保险补缴工作开展情况;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人数、补缴年限、补缴金额;地方财政补助资金安排及省级(含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使用情况,申请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