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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财规〔2018〕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渝经信发〔2020〕38号规定,对本文进行了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财规〔2020〕1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委,各有关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建设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市级财政整合设立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为规范该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制定了《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8年1月25日

附件


重庆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预算法》、《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工业转型升级(中国制造2025)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16〕320号)和重庆市市级重点专项资金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市级财政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纳入市经济信息委部门预算管理,专项用于建设国家重要现代制造业基地,促进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发展的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公开透明、统筹规范、突出重点、加强监管、注重绩效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管理。



第二章 部门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和执行,办理专项资金拨付下达,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和财政监督检查等。

第五条市经济信息委负责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和年度预算的编制及执行,牵头制定具体专项实施细则,对专项资金支持方向、补助标准、补助金额和项目申报、评审、实施、验收负责,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社会公示和执行过程的跟踪监管等。

第六条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根据项目申报文件负责开展当地项目申报、初审、上报工作,审查项目申报企业信用信息,并根据市经济信息委工作安排,负责组织辖区项目真实性核查、实施、验收、监督和绩效自评等。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根据项目批准文件,负责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开展辖区内项目资金的财政监督工作。



第三章 支持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及智能化应用等项目;

(二)重点支柱产业稳产促销增效项目;

(三)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四)新兴产业培育和产业技术创新项目;

(五)节能减排、绿色制造和精品制造项目;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重点项目。

第八条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向有设备投入、有管理团队、有资质评定、有绩效评估、有吸纳就业、有税收贡献的项目倾斜。重点支持方向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需要,适时进行优化调整。



第四章 分配使用



第九条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应纳入项目库管理。市经济信息委推进项目储备,建立项目库动态调整机制,按照规范程序进行申报审核、择优排序、保证重点、及时入库、定时清理,加强滚动管理。

第十条市经济信息委根据预算公开评审通过的专项资金总预算,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发布当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按照“真实可靠、简便易行、压实责任”的原则,明确支持方向、重点领域、申报条件、支持标准及方式、审核工作要求等。各区县(自治县)经济信息委按属地原则组织开展项目申报、审查等工作。市级重大项目可直接向市经济信息委申报。

第十一条按照《预算法》等相关规定,每年市人代会批准预算后,市财政局按程序批复专项资金预算和绩效目标,市经济信息委应尽早提出专项资金支持项目计划,资金拨付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执行。涉及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的,按照相关法律制度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主要采用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