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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县以下基层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三十年以上的科技人员退休后计发退休费问题的通知

杭州市人事局关于县以下基层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三十年以上的科技人员退休后计发退休费问题的通知
杭人〔1996〕3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0月15日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人力社保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19〕12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人社发〔2021〕100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事局,市级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第六章第三十六条关于“对在县以下基层从事农业科技工作的科技人员,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增发岗位津贴或上浮一档职务工资的待遇,对其中从事农业技术工作累计三十年以上的,退休后按其基本工资的百分之一百发给退休费”的规定,现将有关计发退休费问题通知如下,以贯彻执行。
一、范围与对象
按国发(198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