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
湛府〔2015〕14号
优策网提示:根据2018年3月11日《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政府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湛府规〔2018〕2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湛江海东新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现将《湛江市市属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2月15日
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企业国有资产优化重组,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处置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运营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对占有、使用中国有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占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以转让、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置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土地是指出让土地,国有划拨土地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属
国有企业(资产)以下的转让、租赁,必须依法进入市国有资产产权交易中心交易:
(一)国有资产整体转让,房屋等建筑物转让,土地转让,账面净值超过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转让;
(二)公司制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上市公司除外);
(三)易地改造
国有企业的原地财产转让;
(四)市政设施项目经营权或专营权转让;
(五)国有资产整体租赁,土地租赁;
(六)资产账面净值超过200万元的房屋、机器设备等资产租赁。
第四条 市属
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
(三)优化配置国有资产、壮大国有经济;
(四)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集中交易。
第五条 市属
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竞价拍卖。即以公开的方式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响应者参与报价,以报价最高者为受让方的处置方式。
(二)招标转让。即以公告形式邀请不特定的法人或自然人参与投标的方式。
(三)协议转让。属特殊情况,经市国资委或市人民政府批准采取的一种处置方式。
(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六条 市属
国有企业(资产)的转让、租赁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转让资产评估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下、租赁资产账面净值在500万元(含)以下由企业审批,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转让资产评估价值在2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租赁资产账面净值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转让资产评估价值、租赁资产账面净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报,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四)土地租赁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由企业审批,超过2000平方米的由企业报市国资委审批。
(五)土地出让后初次转让,处理方案报批前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同意;土地分割转让,处理方案报批前须报市国土资源局、市城市规划局审核同意。
第七条 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房屋、土地及厂房(包括设备)租赁期限不超过8年。超过上述规定年限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在转让、租赁
国有企业(资产)时,处置方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市属
国有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前,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制订处置方案,由企业领导班子会议决定。处置金额超过该企业资产总额50%以上的,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在企业内公示处置方案5个工作日,并报市国资委审批。
(二)市属
国有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