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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政发〔2012〕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园区)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 浙政发〔2021〕16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6号),鼓励和引导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及其它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发挥其培育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核心载体作用,为创新型省份和经济强省建设提供有力支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的意义

  鼓励和引导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是加强产业引导、扩大有效投资、打响“高新”品牌,推进“加快发展、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举措;是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加快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形成在全国具有较强竞争力的重点特色优势产业、提升产业层次的根本途径;是深化科技体制改革,促进科技与经济融合,集聚创新要素,推进科技创新的有效手段;是发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集聚、辐射、带动作用,引领科技、经济、人才和城市创新发展的内在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积极推动、因势利导,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真正把产业集聚区等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工作抓紧抓好、抓出成效,为贯彻主题、落实主线,建设物质富裕精神富有的现代化浙江做出新的贡献。

  二、实施步骤

  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及其它开发区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要以科学发展为主题、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为主线,坚持科技与经济相结合的原则,坚持培育发展新兴产业与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集聚发展与创新发展相结合的原则,按照“先挂牌创建、再考核认定、后动态扩区”的工作思路,努力建成经济与科技紧密结合的示范区、扩大有效投资与调整产业结构相互促进的样板区、要素集约与创新发展的先行区。具体安排如下:

  (一)自愿申报,挂牌创建。

  申报创建需要达到以下条件:

  1.把促进科技创业与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作为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根本目的,抓住当前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的机遇,围绕新兴产业发展的需求部署创新链,集中培育支柱产业和主导产业,发挥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核心载体作用。

  2.有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县(市)域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连片开发的发展空间。按照“成熟一块、创建一块、滚动开发、逐步扩区”的原则,每个产业集聚区先在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十二五”可开发的区块内,确定一个四至范围清晰、面积不少于10平方公里、基础条件较好、主导功能明确、开发力量较强、土地资源较为充裕的功能分区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取得经验与成绩后再拓展。

  3.有良好的新兴产业基础和发展潜力,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成长性好,可以实现快速发展。

  4.有明确的、主攻方向集中的重点高端产业的发展规划。按照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要求,编制重点高端产业发展规划。进一步明确产业主攻方向,按高端产业发展需求部署创新基地、创业基地、人才基地、服务业基地和新兴产业基地建设,布局科学合理,符合打造产城融合的科技新城区的要求,形成具有集聚科技资源、人才资源、创业资源并促进相关新兴产业发展独特优势的高地。

  5.有重、准、实的政策举措。制定明确的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政策措施,在产业政策、科技政策、人才政策、创业与投融资政策、财政税收政策、技术参与收益分配政策、知识产权保护政策等方面有完善和创新的举措。

  6.有高效的管理机构。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产业集聚区、经济开发区及其它开发区,其管委会可增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的牌子,但要完善调整内设机构及其相关职能,优化人员知识结构,形成一支真正了解科技人员需求,能承担起领导推动科技创业、科技创新和高端产业发展的精简高效的管理队伍。

  7.建立高新产业与新兴产业发展的考核机制。把发展高新产业(新兴产业)作为对设立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同级科技、人才等部门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委会的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重点,抓好落实。符合上述条件的,由设区市人民政府、义乌市政府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向省政府申报,并按有关要求提交创建规划等材料,由省科技厅会同省发改委、省委组织部(省人才办)、省经信委、省人力社保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建设厅、省商务厅、省统计局等省级有关部门组织联审联评,并报省政府同意后可列入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名单,予以公布,对外允许先挂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牌子。

  (二)动态评价,优胜劣汰。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把支持科技人员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培育和引进高新技术企业、新兴产业企业和高技术服务业企业作为创建的主要任务,集中全力抓好落实。要加大对高层次人才和高技术项目的引进力度,对入园项目的科技含量严格把关,杜绝低技术、高污染、高能耗的项目入园。要实现以下目标要求:

  1.每年新增的高新技术企业数、高新技术项目数和投资额、高新技术产业增加值分别占新增总量的60%以上。

  2.每年战略性新兴产业增加值占生产总值的比重提高3个百分点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增长25%以上,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增长20%以上;高新技术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及高技术服务业新增税收贡献分别占新增总量的60%以上。

  3.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每年企业研发机构数、高层次人才数、研发经费的增速高于产业集聚区等整体的平均增速。省科技厅、省发改委、省统计局要参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标准,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2〕66号)精神和上述要求,以增量考核为主,制定科学的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绩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每年进行评价、排序并通报。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给予黄牌警告;连续两年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取消其创建资格。

  (三)认定公布,做优做强。经过3-5年建设,达到以下条件,经过严格评价考核后,由省政府发文正式确认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并按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评价考核,与现有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一同排序。

  1.产业规模。技工贸总收入500亿元以上,高新技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60%以上,前3个主导高端产业产值占工业总产值的70%以上,高技术服务业营业收入占技工贸总收入的15%以上,形成较完善的现代产业体系;从事高新技术产品或服务的企业占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比重达到50%以上。

  2.创新能力。集聚一大批企业研发机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研发经费占生产总值的比例、研发人员占从业人员的比例、每万从业人员发明专利拥有量和上市公司数、高新技术企业数、创新型企业数、总部企业数、企业研发机构数增速均高于全省平均水平。

  3.服务体系。有较完善的科技创业创新服务体系,工业设计、创新平台、创新中心、技术推广转化、检测机构、知识产权、科技创业投融资等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浙江网上技术分市场发展进一步提升,科技成果交易活跃,市场化促进成果产业化成效明显;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基本建成;科技创业基地建设顺利,支持科技成果产业化的创业投资融资体系和政策体系进一步建立并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高。

  4.土地利用。按照高端产业发展规划,对不符合产业发展规划要求的企业,通过能耗控制、安全执法、环保监管、价格机制等措施,建立主动“倒逼”机制,实施关、停、并、转、迁、治,推动企业改造提升,形成优胜劣汰、“腾笼换鸟”的转型发展机制。所在地政府要落实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增建设用地指标和耕地占补平衡,对投资入驻项目实行科技水平评价,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新增工业用地全部用于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单位土地产出强度达到50亿元/平方公里以上。

  5.生态环境。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按有关法规要求落实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格制订准入门槛,确保建设项目合法合规;环境质量达到国家或地方规定的环境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企业排放的各类污染物稳定达到国家或地方的排放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主要污染物排放强度、万元生产总值能耗处于全省领先水平。

  (四)逐步扩区,拓展空间。对考核评价名列前茅的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在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在地政府对扩区所需的土地指标动态调整出来的前提下,按申报创建的程序和要求,申请扩大区域范围,拓展发展空间。对具有优越的区位条件、丰富的创新资源、较强的发展潜力、良好的体制机制、较大的辐射带动作用,且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评价考核居全省前5位的,优先推荐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三、政策举措

  (一)引导高层次人才集聚。将创建和发展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作为高层次人才工作的主要平台与重要抓手。人才政策创新首先在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先行先试,推动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