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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在苏就业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在苏就业工作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4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5〕451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函〔2017〕374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2019版)的通知》 ( 苏人社办函〔2019〕125号规定,决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苏人社发〔2022〕7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台湾事务办公室、教育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卫生局、公安局,省各委办厅局,省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苏台人才交流合作,给台湾居民在苏就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现就做好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以下简称“台生”)和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以下简称“其他台湾居民”)在苏就业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按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教外港[1999]22号)招收的,并取得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湾学生,以及取得祖国大陆承认学历的其他台湾居民,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并且用人单位需要的,可以自主应聘到江苏省内的国有企业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符合招聘条件的台生,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应聘到江苏省各级政府及其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就业;符合招聘条件的其他台湾居民,可以通过公开招聘到高等院校、公共文化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等事业单位就业。



二、台生和其他台湾居民落实就业单位后,由用人单位按照《台湾香港澳门居民在内地就业管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