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资委产权[2006]2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委,各中央企业:
《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令第1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施行,进一步规范了企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工作,有效提高了
资产评估工作水平。结合《
暂行办法》施行以来的实际情况,企业
国有资产评估管理过程中的一些具体问题需进一步明确。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央企业国有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管理有关问题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经济行为的事项涉及的
资产评估项目,其中包括采用协议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事项涉及的
资产评估项目和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设置事项涉及的
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备案。
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进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项目中,按限额专项委托中央企业办理相关
资产评估项目备案。其中,属于国家授权投资机构的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5000万元(不含)以下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5000万元以上的
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其他中央企业负责办理资产总额账面值2000万元(不含)以下
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2000万元以上的
资产评估项目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备案。
二、
资产评估项目的委托
根据《
暂行办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发生应当进行
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
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针对不同经济行为,
资产评估工作的委托按以下情况处理: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法人财产权范围的,由企业委托;经济行为事项涉及的评估对象属于企业产权等出资人权利的,按照产权关系,由企业的出资人委托。企业接受非国有资产等涉及非国有
资产评估的,一般由接受非国有资产的企业委托。
三、涉及多个国有产权主体的
资产评估项目的管理方式
有多个国有股东的企业发生
资产评估事项,经协商一致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国有股股东持股比例相等的,经协商一致可由其中一方依照其产权关系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
国务院批准的重大经济事项同时涉及中央和地方的
资产评估项目,可由国有股最大股东依照其产权关系,逐级报送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进行核准。
四、涉及非国有
资产评估项目的核准或备案
企业发生《
暂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