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 (录)用工作的通知
粤人发〔2005〕19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人社厅保留的文件目录》 ( 2014-03-01)规定,文件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关于发布《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现行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更新至2022年9月)规定,现行有效。
各市(县)人事局,省直和中央驻穗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事、企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流动及聘(录)用工作,防止人才恶性竞争和不合理流动;规范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服务行为,便于用人单位和个人办理流动和聘(录)用手续,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财政核补、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须在编制和增人计划内,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调进或聘(录)用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二、财政核补、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确定选调对象后,填写《广东省事企业单位选调人员呈报表》(附表1),连同下列材料送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一)原职务管理机关同意调出函、鉴定;
(二)选调人员的最高学历、学位和技术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户籍所在地县级以上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出具的计生证明;
(四)婚姻状况证明(指未婚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复印件,其中离婚人员有随迁子女的,须有离婚判决书或离婚协议书;
属于省、市、县、区党委管理的干部,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自定编制的事业单位和企业从本市、县、区以外调进人员,依照上述办法办理;从本市、县、区范围内调进人员,按职务管理权限审批。
三、委托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中心代理人事关系的个人流动时,受委托的人才服务中心即是调出单位,要负责为委托人办理调出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