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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废止】
津国税所〔2007〕13号
全文废止 成文日期:2007-03-23

USHUI.NET®提示:根据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天津国税公告〔2016〕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产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市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新办企业所得税退税问题的通知》 ( 国税函[2006]249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由我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管理企业所得税,但由我市地方税务局负责代开货物运输发票并统一代征税款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以下简称国税局征管的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每季度应按规定在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并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进行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二、按法律法规规定应退的企业所得税,国税局征管的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应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退税申请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退税手续。其申请退税时,应按规定填写《退(抵)税申请审批表》并附送以下资料:
(一)《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信息传递表》(见附件一)一式三份;
(二)税机关开具的《税收缴款书》或完税凭证的复印件,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加盖企业公章;
(三)主管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三、国税局征管的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应退的企业所得税超出纳税年度主管国税机关对其已征的企业所得税部分,应由地税机关办理退税事项的,主管国税机关应当出具《收入退还书》。上述纳税人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有关退税手续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主管国税机关加盖公章的《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情况信息传递表》原件;
(二)主管国税机关开具的《收入退还书》原件及复印件;
(三)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