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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贵港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贵政办规〔201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贵港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五届人民政府第三十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贵港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与管理工作,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我市创新体系和企业创新能力建设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 ( 国发〔2015〕28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国制造2025》的实施意见》 ( 桂政发〔2016〕12号)等相关规定和市委、市政府《贵港市开展“工业提质年”活动实施方案》(贵办发〔2016〕4号)、《贵港市2017年深化拓展“工业发展优质年”活动实施方案》(贵办发〔2017〕16号)工作部署,结合《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2016年第34号令)、《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 桂工信科技〔2018〕228号)和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港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管理工作,通过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统称为“贵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财政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贵港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工作:

(一)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负责对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并具体负责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和日常管理的组织协调工作;根据国家和自治区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国家认定和自治区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管理工作。

(二)市财政局主要负责支持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财务管理,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等。

各县市区技术创新主管部门和市直有关单位(以下统称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所辖范围内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有关的推荐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四条 贵港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每年组织一次,受理认定申请的时间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文件通知为准。

第五条 申请贵港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贵港市辖区内注册设立并依法纳税,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二)企业具有一定规模优势,高新技术企业上年度产品销售收入不低于2000万元,其他企业不低于3000万元。

(三)企业发展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其主要经济技术指标(产品销售收入、利润总额等)居贵港市同行业前列,且申请前一年度不亏损。

(四)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检测分析和试验试制条件,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100万元;具有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销售总额的比例按行业系数调整后不低于2%,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贵港市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六)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研发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不少于5人。

(七)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市场意识和创新意识,能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良好的条件;企业副总经理以上高层管理人员兼任技术中心主任。

(八)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完善,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具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技术创新绩效显著,在全市示范作用突出。

上述基本条件可根据全市企业总体发展情况作出适当调整。

第六条 企业两年内(自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具备申请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

(一)有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或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且造成很坏影响的;

(三)在使用国家、地方财政扶持或国际组织支持企业技术创新的资金时,违反相关规定而受到处罚的;

(四)曾经申请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取消申请资格的;

(五)被撤销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

(六)因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的;

(七)高耗能、高污染的企业因污染环境被取消税收优惠资格的。

第七条 企业集团可以以集团公司或一家核心企业的名义申请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八条 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程序是:

(一)企业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提交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贵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和《贵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一式两份,及其电子文档。

(二)以上申请材料需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查,并出具推荐意见。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审查后,依据《贵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组织相关管理部门专家成立评审组,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评审。

(四)市工业和信息化委根据国家产业政策、贵港市工业经济发展需求、评审组评审结果等进行综合审查,按照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择优确认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

第九条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应当自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60个工作日之内颁布。


第三章      建设与运行


第十条  技术中心的组织机构应依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结合企业技术开发体系的建立,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合理设置。

第十一条  技术中心所需资金纳入企业年度预算,投入技术中心建设的资金实行单独明细帐。

第十二条  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研究开发课题实行课题组长负责制或项目经理负责制。

第十三条  技术中心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制订年度技术创新计划,并对技术中心的工作绩效进行评估。

第十四条  技术中心可聘请企业内外的有关专家、学者组成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投融资决策、项目进展情况等进行咨询评估。

第十五条  技术中心应建立合理的立项程序,项目选择应当坚持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的原则,在市场分析、技术分析、经济效益分析以及企业优势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立项的优先顺序和开发计划,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定期组织评估和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十六条  技术中心在课题安排上应统筹考虑,逐步增加中长期研究开发课题的比例,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技术储备。建立开放式的运行模式,广泛吸纳国内外先进的科技成果和高水平科技人才,注重产学研合作和国际人才技术交流,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第十七条 技术中心根据企业发展需要和技术中心建设发展规划开展工作,技术中心应与企业生产、营销、信息、规划、财务部门紧密配合,在建立企业技术创新体系中发挥核心作用。


第四章    评 价


第十八条  依据贵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贵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九条  评价程序:

(一)贵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当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工业和信息化委。评价材料包括:《贵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和《贵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组织相关专家和部门,按照《贵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形成初步评价结果,并公示。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初评结果进行审核,结合企业技术中心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确定评价结果,并通报相关部门和企业。

第二十条  贵港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90分为合格。

3.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65分之间为基本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