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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豫国税发〔2009〕13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废止或失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有效部分601条-1040条)规定,现行有效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5-13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补充如下:
一、各地应认真学习掌握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规定,结合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做好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贯彻落实。
二、创业投资企业应依照《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和《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经相关管理部门核实备案,未经备案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三、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实行备案管理,具体程序按照我省相关规定执行。
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五月十三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国税发〔2009〕8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9-04-30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6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规定,2017年12月29日第四条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落实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创业投资企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现就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业投资企业是指依照《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10部委令2005年第39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和《 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管理规定(商务部等5部委令2003年第2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专门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二、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按照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一)经营范围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