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县(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采取城镇公寓式安置所适用拆迁安置政策的批复
杭政函〔2009〕22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9月30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19〕75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杭政办函〔2022〕76号)规定,继续有效。
市建委:
你委《关于要求下发〈县(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中城镇公寓式安置方式可适用“5+1”文件的通知〉的请示》(杭建村〔2009〕342)收悉。经研究,现将有关事项批复如下:
一、原则同意在县(市)农村住房改造建设过程中采取城镇公寓式安置方式的,适用《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市拆迁安置房统筹管理的若干意见(试行)》(杭政办〔2008〕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