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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介机构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全文废止】
浙政发〔2007〕6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3月7日 《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19〕14号)规定,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执行 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政办发〔2021〕69号)规定,继续有效。继续有效但有关财税内容、收费标准需执行 现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政办发〔2023〕70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委关于推进中介机构改革与发展的精神、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快中介机构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按照“理顺体制、加强管理、规范运作、扶持发展”的原则,着力推进政企、政事分开,打破行业垄断,优化资源配置,健全中介机构内部治理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改善行业监管和服务,逐步形成公正透明、规范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以体制创新为动力,进一步深化中介管理体制改革,强化政府公共服务,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为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业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以信用和自律建设为重点,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逐步形成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的中介机构发展运行机制。以资源整合为手段,积极培育和发展法律、咨询、会计、经纪代理、检测认证、技术服务等知识密集型中介服务业,不断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通过体制创新、政策支持、行业自律,努力形成适应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布局合理、覆盖面广、功能完备的中介服务体系。

  二、深化中介机构体制改革

  (三)推进政企分开和转企改制。按照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分开的要求,加快推进中介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挂靠部门脱钩。已设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稳妥推行转企改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新设立的中介机构不得作为事业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健全治理机制。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脱钩后的中介机构和新设立中介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改制为或登记为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真正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市场主体。有限责任制中介机构要依法建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等组织结构,制订和完善章程。合伙制中介机构要依法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订和完善合伙协议。

  (五)明确职能定位。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作用,探索政府与中介机构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途径和方法。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通过市场公开购买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进行。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定、行业信息披露、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委托或移交给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管理。

  (六)创新行业管理。积极运用市场机制、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创新中介行业管理方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发展状况、资源配置效率及制约因素等实行定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引导中介机构健康发展。各地要将中介服务业统计纳入全省服务业统计制度范围,完善中介服务业统计方法,为行业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七)健全设立登记制度。对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依法实行登记制度。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中介机构需要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再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完善资质审核及资格准入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对中介机构专业资质的审核,健全资质认定办法。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中介机构专业资质审核的规定。依法实施中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执业。完善执业资格考试办法,逐步建立社会培训、同业考评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合理体制。

  (九)加快建设行业信用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依法以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记录、投诉等为基础数据,建立中介执业信用档案。以诚信数据收集、诚信评定程序、诚信等级标准、诚信公示方式为主要内容,建立中介诚信评价制度。依法建立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将中介机构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相应挂钩,推动中介行业整体信用水平的提升。

  (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进中介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监督与管理。鼓励中介机构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行业协会。中介行业协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自律、代表、服务、协调等职能。鼓励和引导各中介行业协会依法制定本行业的章程,规范竞争行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建立行业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十一)严格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依法规范退股、退伙及中介机构的解散、清算、注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