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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失效】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全文失效】
陕地税发〔2006〕118号
全文失效 成文日期:2006-09-20

各设区市、杨凌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6]12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具体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对于执行工效挂钩工资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两个低于”原则进行审核后,企业实际发放工资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方可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二、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办法的企业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仅限于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原实行工效挂钩工资税前扣除政策的其他企业将不再适用此办法,改按计税工资标准税前扣除。
三、计税工资标准调整后,各级地税机关应对减少企业所得税收入情况进行认真测算,据此主管地税机关必须及时逐户调整企业预缴所得税额,并就影响情况在9月份收入分析报告中加以反映。
四、2006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非工效挂钩企业应在《工资薪金和工会经费等三项经费明细表》(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十二)第9行“计税工资标准”中分别反映:上半年提取工资数额、计税工资标准;下半年提取工资数额,计税工资标准。上半年提取工资数额和下半年提取工资数额合计数应等于第6行第一列“合计”数。
二OO六年九月十九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财税[2006]126号     2006-09-01

USHUI.NET®提示:根据2011年2月21日《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一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62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就企业所得税工资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调整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6年7月1日起,将企业工资支出的税前扣除限额调整为人均每月1600元。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额在上述扣除限额以内的部分,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超过上述扣除限额的部分,不得扣除。
对企业在2006年6月30日前发放的工资仍按政策调整前的扣除标准执行,超过规定扣除标准的部分,不得结转到今年后6个月扣除。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调增计税工资扣除限额的规定停止执行。

三、原按国家规定可按照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原则(以下简称“两个低于’’原则),执行工效挂钩办法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可继续适用工效挂钩办法。企业实际发放的工资总额在核定额度内的部分,可据实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四、国有及国有控股和改组改制后的金融保险企业计税工资,可以比照工效挂钩办法,按照“两个低于”原则,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