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33-3505-7288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中共重庆市委组织部重庆市人事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渝人发〔2002〕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驻渝单位组织人事处: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和国家人事部《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以及国家人事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按照法制统一、公开透明的原则,特制定《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之前所有与此办法相悖的一律以本办法为准。

二OO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重庆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我市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维护人事档案管理的真实性、严肃性,完善我市人才流动社会化服务体系,保证人才流动及人事代理工作的正常开展,促进我市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人才是指:

(一)根据国家人才流动政策到各类三资企业、乡镇企业、集体企业、民营科技企业、私营企业等非国有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各类毕业生;

(二)根据国家人才流动政策到实行聘用制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以及社会团体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以及各类毕业生;

(三)辞职或被辞退、解除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以及以其他方式与原单位脱离了工作关系的国家公务员,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 未落实工作单位的各类毕业生;

(五) 自费出国、出境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 外国商社、外国企业驻渝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

(七) 其他社会人才。

第三条 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遵循“集中统一,归口管理”的原则,接受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二章 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机构





第四条  县以上(含县)各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交流机构),在申办《重庆市人才流动中介服务许可证》后,经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书面授权,负责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一) 市级人才交流机构受用人单位和社会人才委托,可以管理全市范围内社会人才的人事档案;

(二) 各区、县(自治县、市)的人才交流机构受本辖区的用人单位和社会人才委托,可以管理本辖区内社会人才的人事档案;

(三)各级国家机关、国有事业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只负责对本单位纳入编制范围内的干部职工和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进行管理,其本单位和所属单位招聘的其他人才统一纳入社会人才管理范畴;

(四)严禁其他未经授权的任何单位(包括其他行业主管部门、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等内设的人才交流中心、人才市场中介组织)管理社会人才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和本人人事档案;

(五)  凡不具备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权限,擅自管理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在本办法施行后一个月之内向各级人才交流机构移交社会人才人事档案。

第五条  建立重庆市社会人才登记管理制度,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对管理其人事档案的社会人才,按统一要求填写《重庆市社会人才登记表》(格式附后),并装入社会人才人事档案,作为社会人才履历材料的内容之一。

第六条  各级人才交流机构管理社会人才人事档案,需由社会人才或其聘用单位办理委托存档立户手续,并在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第七条  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之规定,认真做好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转递等管理工作,认真做好与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有关的各项人事代理等社会化服务工作。

(一) 按国家规定核定存档人员的连续工龄,调整记载档案工资;

(二) 负责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资格认定,办理职称考评的有关手续;

(三) 办理因公或因私出国、出境政审及相关手续;

四) 负责社会人才的计划生育工作,负责出具有关婚育证明和代办有关人员生育指标事宜;

(五) 按党章、团章有关规定接转社会人才党、团组织关系;

(六) 负责社会人才引进工作,办理社会人才集体户口挂靠手续;

(七) 办理实行人事代理的各类应往届毕业生的聘用合同备案管理手续;

(八) 为参加工作满一年的各类大中专毕业生办理转正定级手续;

(九) 办理社会人才与聘用单位的聘用合同鉴证手续;

(十) 办理确因人才流动等原因失去原有身份的社会人才身份认定手续;

(十一) 代办社会人才的社会养老保险及其他保险;

(十二) 协助办理与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管理相关的其它社会化人才服务事宜。




第三章 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的转递





第八条  各级人才交流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与国家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开具的转递手续具有同等效力。国家机关在社会人才中录用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在社会人才中聘用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必须凭人才交流机构开具的转档手续方可办理录(聘)用手续并接收社会人才人事档案。


第九条  人才交流机构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社会人才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开具调档函和接转人事关系、工资关系转移函,社会人才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应予以配合。

(一) 社会人才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应在接到调档函和转移函后15天内办理社会人才人事档案、人事关系和工资关系转出手续;

(二) 转出的人事档案材料必须完整齐全,并按规定经过认真的整理装订,不得扣留材料或分批转出;

(三)人才交流机构在收到档案后应进行严格的检查,若发现转来的档案材料不整齐或不完整、不清楚,应要求原管理单位补齐或查清楚。人才交流机构收到档案后应在回执单上签名盖章并立即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回者转出单位应去函催问,以防丢失;

(四)为使社会人才人事档案能够随着人才流动而及时转递,社会人才原管理单位及主管部门应将社会人才现就业单位及时告知相应的人才交流机构,并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第十条 社会人才人事档案转递,应通过机要交通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社会人才本人自带。转递档案必须按统一规定的“档案转递通知单”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

第十一条  人才交流机构按国家人才流动政策办理社会人才流动时,如该社会人才原系国有单位全民所有制身份的干部职工,保留其原有身份不变,聘用合同期间工龄连续计算。




第四章 社会人才人事档案的收集、整理和利用





第十二条 人才交流机构管理社会人才人事档案材料包括如下内容:


(一) 履历材料;

(二) 自传材料;

(三) 鉴定、考核、考察材料;

(四)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称材料(包括学历、学位、学绩、培训成绩表和评审表、考绩、审批材料);

(五) 政治、历史情况的审查材料(包括甄别、复查材料和依据材料、党籍、参加工作时间等问题的审查材料);

(六) 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及民主党派的材料;

(七) 奖励材料(包括科技和业务奖励,英雄模范先进事迹);

(八) 处分材料(包括复查材料,免于处分的处理意见);

(九) 录用、任免、聘用、转业、工资、待遇、出国、退(离)休、退职材料及各种代表会代表登记表等材料;

(十) 其他可供参考的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