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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津工信科〔2016〕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 津工信规〔2021〕1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中发〔2012〕6号),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规范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联合修订并印发了《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            市发展改革委

市科委                     市财政局

       2016年5月19日



(此件主动公开)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加快国家创新体系建设的意见》,强化企业技术创新主体地位,引导和支持企业增强技术创新能力,健全技术创新市场导向,规范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工作,依据《国家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我市技术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创新驱动发展的核心力量,是根据市场竞争需要,由企业自行设立的具有较高层次、较高水平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和创新组织系统。企业技术中心的主要职责是:

(一)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制定实施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规划,建设和管理高层次、高水平的企业技术中心;

(二)掌握核心关键技术,选择技术发展方向,前瞻布局战略技术研发,开展相关应用基础研究和前沿技术研究,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和企业技术标准;

(三)培育企业核心竞争力,全方位推进技术创新、产品创新、品牌创新、组织创新、商业模式创新,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增强科技进步对企业发展的驱动作用;

(四)引领产业技术创新,形成企业技术中心为主体,相关创新平台、企业、科研机构、大学联合共建的协同创新网络,加快建立企业主导产业技术研发创新的体制机制;

(五)凝聚培养创新人才,完善人才激励机制,营造良好发展环境,造就高水平的创新领军人才。

第三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负责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宏观指导,并负责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和评价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

第四条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布申报通知,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6月10日。

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行业中具有显著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具有行业领先的技术创新能力和水平。

(二)企业领导层重视技术创新工作,企业创新组织体系健全,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拥有行之有效的科技投入机制、竞争激励机制和产学研合作机制。

(三)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年销售额在1亿元以上(成长良好的企业可适当放宽),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企业销售收入比重应超过3%,或超过1000万元。

(四)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拥有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要占技术中心总人数的70%以上,企业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低于50人。

(五)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用于研究开发、中间试验和检验检测的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400万元。

(六)企业技术中心有显著的技术创新成果,有与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合作的课题,有中长期技术创新能力建设规划和研发课题,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专利技术,新产品销售收入比例高,新产品利润高;技术创新对企业提高效益作用大。

第六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在规定时间内到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完成申报,申请材料包括:《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申请书》;《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技术中心评价指标证明材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合规性审查。对符合申报基本要求的企业,委托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综合评审。

(三)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依据专家评审意见择优确定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第七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科委、市财政局对认定结果进行公示,并通过天津市行政许可中心将认定结果通知企业。

第八条 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从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不含组织专家评审所需时间)之内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依据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每年进行一次创新情况快报填报。

第十条 技术中心年度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应于当年4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所属主管部门,并完成网上数据填报工作。评价材料包括:《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和指标证明材料等。

(二)评价材料上报。企业所属主管部门对天津市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