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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渝劳社发〔2002〕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二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渝人社发〔2024〕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编办,市级各部门:


根据《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市级党政机关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00〕12号)、《中共重庆市委办公厅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区县(自治县、市)人员分流工作的意见》(渝委办发〔2001〕35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属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人员分流安置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92号)的规定,现将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经批准改制为企业(以下统称“改制单位”)后,应从批准改制为企业之次月起,到其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局(分局、中心、所,以下统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办法如下:

(一)改制单位持批准改制的文件、《工商登记执照》、《法人代码证书》等有效证件,到其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养老保险登记和申报缴费等有关手续。

(二)改制单位和职工个人从改制之次月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改制单位以职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的构成的规定为准)为基数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定职工缴费工资基数时,对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超过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部分,不列入缴费工资基数;低于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工资基数。

改制单位全部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本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总额。

二、改制前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的改制单位,按以下办法办理基本养老保险有关手续:

(一)机关事业单位改制前未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改制单位应在改制时为职工(不含非在编人员)一次性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