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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有关规定的通知
粤人社发〔2011〕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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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粤府〔2006〕96号)关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但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可以不申领一次性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参照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继续缴费”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继续缴费政策,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采取一次性趸缴养老保险费的办法解决年龄偏大的继续缴费人员老有所养问题,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符合粤府〔2006〕96号
【】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