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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绍兴军分区政治部绍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军分区关于批转市人力社保局绍兴军分区政治部绍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的通知

绍政发〔2014〕4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6〕8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8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19〕3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室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绍政办发〔2023〕3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人武部,市政府各部门、各单位:

  市人力社保局、绍兴军分区政治部制定的《绍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绍兴军分区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 绍兴军分区

2014年12月5日

  

绍兴市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细则市人力社保局 绍兴军分区政治部

  一、根据《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 ( 国发〔2013〕42号)和《浙江省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实施办法》 ( 浙政发〔2014〕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本细则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军队师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驻绍部队现役军人配偶。

  三、随军家属就业安置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对等安排、优先优待、就地就近、托底保障原则,坚持市场调节与行政调配、推荐安排与双向选择、自谋职业与自主创业等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安置。

  四、随军前为在编在岗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根据军人和家属实际情况,在编制职数范围内,按照公务员转任相关规定,实行计划安置。

  五、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根据随军家属的年龄、学历、专业和数量等相关情况,由当地人民政府督导相关事业单位,在编制内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进行直接考核聘用或定向招聘。

  六、随军前具有国有企业职工身份的随军家属,或有意愿到国有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对口安置、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根据企业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由当地人民政府督导用人单位按不低于新招录职工2%的比例,在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中公开择优聘用,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合同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生产经营正常的用人单位,除随军家属个人原因外,不得安排其下岗。

  七、随军前在中央和省实行垂直管理单位工作的随军家属,按照编制情况、用人需求,由相关垂直管理单位对口安置。

  八、随军家属就业安置确有困难的,根据本人意愿,可采取发放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5万元的方式实行货币化安置。补助由当地财政列支,随军家属申请并领取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后,视同已予就业安置。

  一次性自谋职业补助由随军家属本人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送配偶所在部队出具意见,经绍兴军分区政治部审核公示后,报当地人力社保部门核准,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资金。

  自谋职业的随军家属,可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享受待遇。

  九、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因公(战)致残(一至六级)、荣立二等功(三等战功)以上奖励军人的随军家属作为重点安置对象,可在全市范围内选择安置地优先安置。就业困难的随军家属纳入国家鼓励就业、政府扶持就业范围,通过完善就业服务、鼓励企业吸纳、公益性岗位援助、发放生活补贴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帮助就业。

  十、政府开发的社区服务、妇女工作、文化体育、劳动保障等公益性岗位以及由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遇有空缺确需补充人员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随军家属。

  十一、吸纳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随军家属的企业,按规定享受社保补贴、税收优惠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等政策。安置随军家属人数占企业总人数60%以上的新办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