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宿迁市乡土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宿人社发〔2021〕1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23年度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宿人社规〔2023〕2号)规定,全文废止 。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各有关单位:
为完善乡土人才培育评价机制,规范开展乡土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培养一批懂技术、接地气、有特色的乡土人才队伍,我们研究制定了《宿迁市乡土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4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宿迁市乡土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推进我市乡土人才培养评价工作,加强乡土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乡土人才“三带两助”作用,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人才引领服务发展“五联五强”行动方案》(宿办发〔2021〕16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是指政府对有评价意愿且具备评价条件和能力的评价机构,依据国家职业标准和行业评价规范,对乡土人才的职业技能水平进行评价认定的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评价机构,包括用人单位(指使用各类乡土人才的企事业单位,下同)和第三方评价机构(指以评价服务乡土人才为主要工作职责的企业、行业协会学会、培训学院、技工院校等社会组织,下同)。
第四条 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职业(工种)要贴合乡土人才工作实际,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2015年版)》第三、四、五、六大类收录的技能类职业(工种)范围内。
第二章 评价机构条件
第五条 用人单位和第三方评价机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依法在市场监管部门、民政部门或机构编制部门登记(或注册)设立。
第六条 用人单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注册,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具有一定规模,已建立乡土人才培养、评价、使用、激励衔接机制,具有完善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和切实可行的激励约束机制;
(二)对取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且受聘于高级工以上岗位的乡土人才职工,比照本企业相应专业技术人员落实有关待遇;
(三)拟开展评价的乡土人才相关职业(工种)以企业生产一线的主体技能型职业(工种)为主,从业人员较多、技能含量较高,且与本单位主营业务直接相关,在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
(四)能够足额提取并合理使用企业职工教育经费,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评价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评价活动不以营利为目的;
(五)具有专门负责职工培训考核的内设机构,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专家队伍和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
(六)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第七条 第三方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管理规范、信用良好,不以营利为唯一目的;
(二)在拟开展认定的职业(工种)领域具有广泛影响力,或曾参与职业标准编制工作,或具有人才评价工作经验和基础,质量信誉良好;
(三)具有专门负责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的内设机构,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并拥有一支稳定的专家队伍和考评人员、质量督导人员,能够为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提供稳定的经费保障;
(四)具有完善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质量管理措施;
(五)具有与评价职业(工种)相适应的场地、设施设备、仪器仪表等硬件设施和视频监控设备。
第三章 评价对象
第八条 评价对象为乡土人才,包括在传统工艺、古建技艺、现代农技等领域掌握特殊技艺技能的能工巧匠、生产能手、经营能人和其他各类需要认定技能等级的人员。
第九条 用人单位主要面向本单位职工对经备案认可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第三方评价机构可根据市场和就业需要,面向社会上的各类乡土人才,对经备案认可的职业(工种)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评价活动。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十条 评价机构开展职业技能等级认定,评价职业(工种)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开展评价活动;对职业分类大典未列入但企业生产经营中实际存在的技能岗位,可按照相邻相近原则对应到职业分类大典内职业(工种)实施评价。没有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