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桂林市产业园区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理办法的通知
市政规〔2020〕2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桂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22年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市政规〔2022〕26号)规定,决定保留。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铁(桂林)广西园管委会,市直各有关部门:
现将《桂林市产业园区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桂林市人民政府
2020年10月15日
桂林市产业园区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理办法
第一条 为推进产业园区土地节约集约用地,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依据《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产业园区节约集约用地管理办法(2019年修订)的通知》 (
桂政办发〔2020〕3号)、《自治区国土资源厅、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修订稿)〉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7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的开发区(工业园区)。经自治区工业主管部门认定的A、B、C类产业园区及其他工业集中区用地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闲置工业用地,是指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约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1年未动工开发的工业用地;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1年的工业用地。产业园区入园项目的开工期限应为交地之日起3个月内,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是指已动工开发建设,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但集约利用程度不高,土地投资强度、产出强度、亩均税收等指标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造成土地空闲或低利用率的工业用地。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低效利用工业用地:
(一)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工期届满后,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要求,且中止开发建设满1年,但未达到闲置土地认定标准的;
(二)企业连续停产满1年的;
(三)已竣工投产项目亩均年纳税额或产出强度连续2年达不到合同约定标准的70%。合同未约定的,按照各产业园区项目入园管理办法或桂国土资发〔2015〕78号第六条规定执行的;
第五条 市自然资源局或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在日常动态巡查过程中发现有涉嫌构成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闲置工业用地的,按照《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进行调查和认定。
第六条 市自然资源局或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产业园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后,拟订闲置工业用地处置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 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按以下程序进行调查和认定:
(一)产业园区管委会在日常监管中发现有涉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可通过现场排查、调阅资料、查询档案等方式进行核实。
(二)产业园区管委会经初步审核确认后,应当告知土地使用权人在约定时间内补充提供相关资料。土地使用权人应当按规定提供用地审批资料及土地开发利用状况、投入产出情况、土地利用效益、低效利用原因等书面说明材料,并在约定时间内配合做好调查确认工作。
(三)产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根据与土地使用权人签定的《项目投资合同》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土地使用权人的投资强度、产出强度、资产状况、项目科技含量、环境污染情况以及发展潜力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作出是否存在低效利用的结论,并出具认定意见。
第八条 产业园区管委会根据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的不同情况,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后拟订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置方案,经同级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局审核后报所在地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可按以下方式处置:
(一)对于未完成全部开发建设或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等控制指标要求的,产业园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限期开发协议,明确在限定期限内继续开发达到原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及在规定时限内未达到限期开发协议要求的相关违约责任。
(二)对于已竣工投产但低效利用的,产业园区管委会与土地使用权人签订限期提升效率协议,明确在限定期限内达到原《项目投资合同》约定的土地利用效率目标以及在规定时限内未达到限期提升效率协议要求的相关违约责任。
(三)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短期内难以继续开发或难以达到合同约定目标的,土地使用权人可在不改变土地用途的情况下,以合作方式引进其他单位共同投资开发以达到合同约定要求。
(四)土地使用权人短期内无法继续开发且不引进其他单位投资开发的,产业园区管委会在与土地使用权人充分沟通、协商基础上,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同级土地储备机构参照土地原用途评估价(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依法收储并纳入储备土地。产业园区管委会会同同级自然资源、工业和信息化等有关部门负责土地使用权人后续安置工作:
1.原则上不再单独供地,鼓励企业租用或购买产业园区内的标准厂房生产经营,待企业发展壮大、达到相关规模标准后,再申请单独供地。
2.确实无法使用标准厂房生产经营的,产业园区管委会或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与土地使用权人充分沟通、协商基础上,与土地使用权人达成原地核减用地面积或者另行选址迁建的共识。市自然资源局或县(市、区)自然资源局依法完善用地手续。
(五)土地使用权人拒绝签订限期协议或拒绝整改的,产业园区管委会依据签订的《项目投资合同》等相关协议追究违约责任;市自然资源局或县(市、区)主管部门对其规划指标不达标的行为按原出让合同中约定条件追究违约责任。
第九条 在签订园区项目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时,应明确项目动工开发时间、竣工时间、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绿地率和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比例等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要求及违约责任。
第十条 市自然资源局或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将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情况在其门户网站进行公开。
第十一条 不得擅自改变工业用地用途。在使用期限内,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改变为科研用地,公共租赁住房用地,兴办先进制造业、生产性及高科技服务业、创业创新平台等国家支持的新产业、新业态建设项目除外),纳入政府储备土地。因规划调整改变土地用途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纳入政府储备土地;土地使用权人仍需要建设工业项目的,由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置换相应的工业用地,置换土地应符合相关建设用地控制指标标准。
第十二条对土地使用权人因自身原因造成闲置或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由产业园区管委会或所在地人民政府督促整改,对经整改仍属于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或土地使用权人不配合整改的,市自然资源局或县(市、区)自然资源局对用地情况进行重点监管,并对其新申请用地进行限定和约束。
第十三条 产业园区管委会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对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督促整改不力的,除国家、自治区重点项目和民生项目外,暂停安排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暂停受理其用地报批和预审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图文解读】【六稳六保】关于《桂林市产业园区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理办法》(市政规〔2020〕26号)的政策解读
2020-10-16 来源:桂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为促进工业高质量发展,推进园区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地,我市制定《桂林市产业园区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解读如下:
一、《办法》制定的背景、目的和意义
随着我市工业园区的快速发展,工业用地需求量呈上涨趋势,而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紧缺、用地成本居高不下;但另一方面工业园区内已供应土地又存在闲置和低效利用工业用地情况,影响了园区的均衡发展。
根据自治区自然资源厅2019年度自治区级开发区土地集约利用监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