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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劳社老[2004]1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部分废止失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劳动(人事劳动)保障局,省级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0、第23号,以下简称两个《办法》),规范企业年金管理,推动企业年金发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贯彻执行两个《办法》的重要意义

  企业年金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企业年金制度,有利于完善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吸引人才,增强企业凝聚力和竞争力,有利于社会和经济发展。我省企业年金自1991年建立以来,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从目前情况看,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和享受年金人数少,企业年金基金规模小,保值办法单一,增值渠道不畅。两个《办法》的颁布实施,为规范企业年金行为,完善企业年金制度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保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充分认识建立和发展企业年金的重要意义,把学习贯彻两个《办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开展宣传培训工作,调动企业和职工的积极性,为发展企业年金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确保两个《办法》的各项规定真正落到实处。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政策规定

  (一)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三条的我省境内参加养老保险的企业,包括实行“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的及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的,均可按两个《办法》规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二)企业年金方案符合《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五条规定,同时其方案内容要体现公平与效率相结合。凡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其年金方案草案应提交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三)企业年金方案按基本养老保险统筹范围受理上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在杭中央属(不含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的企业)和省属企业的年金方案,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年金方案有异议或需修改完善的,应书面告知企业。

  (四)实行企业年金的企业,按照省政府《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