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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昆曲艺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文化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昆曲艺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财教字〔2006〕1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6〕3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8〕1号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2019年11月11日《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19〕3号规定,拟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浙财法〔2021〕3号)规定,拟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浙财法〔2023〕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财政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为进一步促进我省昆曲艺术的保护和发展,根据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决定》(浙委〔2005〕11号)和文化部、财政部《国家昆曲艺术抢救、保护和扶持工程实施方案》(文艺发〔2005〕8号),特设立浙江省昆曲艺术专项资金。现将《浙江省昆曲艺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文化厅


二○○六年十月九日


浙江省昆曲艺术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昆曲艺术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由省财政预算安排,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三条   专项资金适用于省内昆曲艺术抢救、保护、继承、发展的有关项目,重点为浙江昆剧团、永嘉昆剧团。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扶持专业昆曲艺术院团的发展和精品剧目的创作;


2.昆曲优秀传统剧目和折子戏的挖掘与整理;


3.昆曲资料的抢救、保存与展览;


4.昆曲的宣传;


5.昆曲的普及性、公益性演出补贴;


6.昆曲人才的培养与奖励;


7.国际间艺术交流与考察;


8.举办有社会影响的昆曲活动;


9.经省财政厅批准的与昆曲有关的其他项目。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坚持“评审论证、专款专用”的原则。成立浙江省昆曲艺术项目评审小组(名单附后,以下简称“评审小组”),其主要职责是审批我省昆曲艺术保护和发展的相关项目,确定专项资金预算分配方案。


第六条   评审小组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文化厅。


第七条   专项资金补助于每年3月、9月底之前集中申报。


第八条   申报程序


浙江昆剧团项目直接向省文化厅申报,由省文化厅报省财政厅。


市县相关单位或项目由当地财政部门、文化主管部门联合向省财政厅、省文化厅申报。


第九条   申报昆曲院团扶持经费项目,需提交项目申报书和经费预算(包括当地的配套资金),以及预期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分析报告。


第十条 申报精品创作剧目和传统整理改编剧目及传统折子戏项目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