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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渝府发〔2009〕1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六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 渝府发〔2014〕10号规定,有效期届满继续施行。有效期届满的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自2014年1月1日重新起算。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

《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解决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


为妥善解决我市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解除再就业服务中心协议和劳动关系)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缴费问题,参照《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经济形势下就业工作的通知》 ( 国发〔2009〕4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08〕96号)等规定,现就我市国有企业部分困难“双解”人员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以下简称缴费补贴)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范围对象

国有企业“双解”人员中的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以下简称困难“双解”人员),自愿以个人身份接续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申请享受缴费补贴。

上述人员中,同时符合渝府发〔2008〕96号文件和《重庆市财政局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