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享受被征地农民最低养老保障金对象能否同时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浙劳社厅字〔2003〕18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关于享受被征地农民最低养老保障金对象能否同时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浙人社发〔2022〕88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享受被征地农民最低养老保障金对象能否同时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批复》(浙劳社厅字〔2003〕181号,编号为ZJSP13-2003-0040)。请做好相关文件规定的清理衔接工作。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2月23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废止〈关于享受被征地农民最低养老保障金对象能否同时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批复〉的通知》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 2023- 01- 03
根据《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72号),经研究,决定废止《关于享受被征地农民最低养老保障金对象能否同时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问题的批复》。现就文件作如下解读:
一、清理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