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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商标品牌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扬州市商标品牌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扬财规〔2019〕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23-06-19规定,保留。

USHUI.NET®提示:根据《 扬州市财政局废止、失效、现行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2024-04-22规定,全文废止

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审)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度全面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行动计划表的通知》(扬发〔2019〕2号),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规范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现将《扬州市商标品牌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2日

扬州市商标品牌战略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民营经济发展的支持鼓励政策,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2019年度全面支持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优化企业发展环境的行动计划表的通知》(扬发〔2019〕2号),深入实施商标品牌战略,充分发挥品牌产品对我市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带动作用,切实加强专项资金管理,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商标品牌奖励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由市级财政安排的用于奖励成功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省市产业集群品牌基地、中国质量奖、江苏省质量奖、省级品牌、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2A级以上和成功注册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马德里商标、新创省市级放心品牌集聚区牵头示范单位、新认定市级地方放心品牌的民营经济经营者、组织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激励引导、公开透明、专款专用、注重绩效”的原则。

第二章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市财政局主要职责: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参与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联审,审定专项资金使用方案,下达专项资金,进行资金监督管理并做好绩效评价工作。

第五条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参与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项目预算,负责执行支出预算,负责公开专项资金预算及使用情况;组织开展项目申报与联审及支持项目安排建议,建立绩效管理机制,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自评价,对项目的组织实施进行监管等。

第六条县(市、区)、功能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财政部门主要职责:做好项目的申报和审核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及时拨付专项资金;做好专项资金日常监管、绩效评价,根据要求报送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和专项资金绩效评价情况。



第三章奖励范围及标准

第七条专项资金的奖励范围及标准如下:

1、对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件奖励50万元。

2、对获得马德里国际注册商标的企业,每件奖励5万元。

3、对新创获得省级品牌的企业,每家奖励5万元。

4、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200万元。

5、对获得江苏省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100万。

6、对获得工业企业质量信用评价2A级以上(含2A级)的企业,每家给予2万元奖励。

7、对获得地理标志商标的企业(组织),每件奖励10万元。

8、争创成功省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基地的,每件奖励10万元。

9、争创成功市产业集群商标品牌基地的,每件奖励5万元。

10、对获得非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每件奖励5万元。

11、对新创省级放心品牌集聚区牵头示范单位给予10万元/户的奖励;对新创市级放心品牌集聚区牵头示范单位给予5万元/户的奖励;对新认定市级地方放心品牌企业给予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