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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后有关人员待遇的意见

浙江省人事厅 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后有关人员待遇的意见
浙人薪〔2000〕252号

浙财行字〔2000〕14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月9日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0〕8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继续有效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浙人社发〔2021〕36号规定,继续有效。

省级有关转体单位:

为推进政府机构改革,促进政企分开和政府职能转变,1983年以来,先后有11个省级专业经济管理部门和行政性公司转为经济实体(以下简称转体单位)。根据浙委办〔2000〕20号、浙委办〔2000〕22号文件和2000年12月20日《省长办公会议纪要》精神,现对转体单位有关人员待遇问题进一步提出如下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转体单位在职人员尚未实行企业工资制度的,应于2001年1月起实行企业工资制度,与机关工资制度脱钩。

二、转体单位必须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失业和基本医疗等各项社会保险。尚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