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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粮食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人事局重庆市公安局重庆市计划委员会重庆市粮食局关于贯彻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的通知的通知
渝人发〔2000〕38号

USHUI.NET®提示:根据2020年12月10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九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0〕110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2021年12月29日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1〕64号规定,继续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废止第十一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 渝人社发〔2023〕8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局,市级各部门人事(干部)处、中央驻渝单位组织人事处:


为了进一步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引进人才,创造更为宽松的投资环境和人才环境,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服务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实施,市人民政府决定在政府人才交流机构设立社会人才集体户,以解决无集体户口单位引进人才中的户口问题,并下发了《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的通知》(渝府发[1999]107号)。为了把市人民政府的决定落到实处,现就贯彻执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的通知》中的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遵照执行。


一、集体户的名称、地址

为了给广大社会人才和单位提供更为方便的服务和选择空间,在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所在地设立社会人才集体户,其名称分别叫“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和“重庆市×××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集体户”。

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设立社会人才集体户后,根据单位和个人自愿的原则,凡自愿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并符合落户条件的的对象,可以申请进入“重庆市社会人才集体户”;凡自愿将人事档案和人事关系委托在所在区、县(自治县、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管理并符合落户条件的对象,可以申请进入所在区、县(自治县、市)“社会人才集体户”。

二、落户对象

1、各区、县(自治县、市)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外国商社、外国企业派出机构)、集体企业、乡镇企业、私营企业以及无人事主管部门或不具备人事管理权限的单位;

2、各区、县(自治县、市)推行人事代理实行聘用制管理的国有企事业单位、股份制单位及社会团。

三、落户对象 在“社会人